【案情】 余姚市民杨先生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400盒“心形牛奶巧克力”,总价为2600元。之后,他发现这些巧克力包装盒上没有任何产品信息,包括生产日期、净含量、配料表、生产厂家、联系方式等。 杨先生通过阅读相关资料,认为销售商明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通过网络销售平台销售,违反了相关食品安全的规定。于是,他将销售商兼平台运营者某公司起诉至余姚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 案件被受理后,这家公司立即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其理由为,顾客在其网络平台购物前需先注册账户。在注册时,平台会提示用户阅读《服务协议》,协议中有一条规定,“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还用黑体字作出了特别提示,而该条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已尽到了提示义务,因此,该案件不属于余姚法院管辖。 【说法】 根据相关法律,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收货地点以及原告发现产品有质量问题均在余姚市,因此原告杨先生向余姚法院起诉并无不当。 此外,法律还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被告提供的服务协议虽然选择由其所在地法院管辖,但该协议是由被告提供的格式条款,而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原告注意,因此原告杨先生提出该管辖协议无效,法院予以支持。 经法官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协议,杨先生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 随着网购成为人们消费的一种重要方式,网购纠纷也越来越多,很多消费者因为考虑到诉讼成本问题而放弃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消费者无论是提起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原告所在地法院一般都有管辖权,消费者在网购维权时一般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节省诉讼成本。 (陈文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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