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庄豪 绘 |
【问题】 余姚市的赵某曾在当地一家机械制造公司工作,2015年初,他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赵某获刑后,公司停发了他的工资,但没有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及其他方面的处理。今年春节后,刑满获释的赵某找到公司负责人,要求回公司工作,但遭到拒绝。公司给出的理由是,赵某被判刑,说明已经不属于本公司的员工,虽然现在刑满释放,但公司不想再接纳其回来工作。 赵某问,他这样的情况,要求回原单位工作,是否有法律依据? 【说法】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种情况,其中之一是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赵某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具有选择权。但用人单位如果要解除劳动合同,就必须按照规定在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余姚这家公司在赵某被判刑后并没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这说明该公司与赵某之间的劳动合同仍然处于存续期。既然双方之间仍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赵某在刑满释放后,作为一名劳动者就有理由回到公司继续工作。 此外,赵某现在已经刑满释放,公司再要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的条件就不再具备,如果公司仍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符合相关法律。另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要加强对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以利于社会安定。而且,赵某当初被判刑是因为交通肇事,并非杀人、抢劫之类的暴力犯罪,恶性程度不大,因此,我们认为,余姚这家公司应从大局出发,尽力满足赵某的要求,允许其回到公司继续工作。(程文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