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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1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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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不再“和稀泥”

  郭敬波

  国家卫计委、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委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明确滋事扰序人员违法行为得到制止前,公安机关不得进行案件调解;医疗纠纷责任未认定前,医疗机构不得赔钱息事;对多次到医疗机构无理纠缠或扬言报复医务人员的患者及家属群体,列清单重点关注(新华社3月30日电)。

  一直以来,医疗纠纷的处理,存在四大误区:

  “强弱误区”。公众想当然地认为医生是“强势群体”,患者是“弱势群体”,基于这种观念,甚至一些公权力机关,对于发生在医院中的“医闹”等违法事件,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医疗纠纷合法处理的渠道被逐渐弱化。“规则”不通,“潜规则”盛行,许多医院对医患纠纷的合法化处理慢慢失去了信心,遇到纠纷,不是努力去澄清事实、明确责任,而是把更多功夫花在洽谈、调解上,只要条件可以接受,就赔钱息事宁人。

  “和谐误区”。一些人对建设和谐社会的理解发生了偏差,对社会矛盾不能正确认识、正确处理。发生医患纠纷后,医院不敢报,怕被地方政府批评制造矛盾;相关部门不敢管,怕引火上身被指影响社会和谐。甚至一些司法机关处理医疗纠纷时也为了所谓“和谐”而无原则地偏斜。事实上,发生利益之“争”是社会常态。法治社会,就是要通过“秩序”定纷止争,实现社会和谐。

  “举证误区”。医疗纠纷中,为了减轻患者的举证困难,设置了“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医方应当出示鉴定人员或者法官所要求出示的病历等证据材料,因为这些证据是由医方占有和保存的。但如果并非因为医方怠于举证或者故意不举证,而是由于医学本身发展程度的限制,比如医生自己也不明白病人的情况怎么会急转直下,就不应当由医方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许多判决中,法院常以“医方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判医院赔偿。

  “调解误区”。医疗纠纷通过调解解决,当然是最佳的处理方法,但调解也有弊端,就是对案件事实、责任比例“模糊处理”,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就好。这导致一些患者为给以后的调解打基础,采取“医闹”等不当手段,而“大闹多赔、小闹少赔、不闹不赔”的现实也姑息纵容了“医闹”现象。患者“以闹压调”,一些卫生行政部门、司法机关为了片面地追求“调解率”,也通过“以判压调”来逼医院就范。

  趋利避害是人的一种本能,在医疗纠纷无法通过合法渠道处理的情况下,医院就会通过让患者做尽可能完善的检查、对尚能处理的危重病人要求其转院等措施,来规避自身的医疗风险,最后受害的仍然是患者和整个社会。必须明白,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责任认定,是赔偿的前提;不受胁迫、平等自愿是调解的基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无疑是对过去医疗纠纷错误调处方式的纠正。

  在把医疗纠纷拉回合法化处理轨道的同时,还要注意“程序合法”前提下的“实质合法”。大家知道,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要由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但因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人员仍然是由各医院专家组成,这种千丝万缕的关系让医疗事故鉴定的客观性倍受质疑。因此,落实四部委通知精神的一个关键,就是让医疗事故鉴定更加中立,这样才能让医疗纠纷合法处理的渠道更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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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