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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0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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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要“长眼”,
道路管理者更要“长心”

  郭敬波

  

  前几天市民朱女士因为被路边支撑隔离栏的钢筋绊倒,下巴摔伤,记者采访发现,宁波城区人行道上窨井没盖子、钢钉凸出地面等安全隐患还真不少(3月29日《宁波晚报》)。

  小朋友走路不小心被杂物绊倒,家长往往有两种反应,严厉一点的,会骂孩子为什么走路不“长眼”;溺爱一点的,会对着杂物假装发一通脾气来安慰孩子。对于第二种方式,心理学家提出警告,称这样不利于建立小孩子的责任意识,容易让他们在心理上形成“永远是他人的错”的观念。

  于是,被绊倒似乎就剩下“自己不长眼”这一合理解释,别人没有被绊倒就你被绊倒,只能证明是你自己不小心。这无疑是一种错误认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发生这种情况,首先要推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存在管理瑕疵,也就是不管行人是否不“长眼”、不小心,杂物的放置者和道路的管理者难辞其咎。

  行人自然有小心谨慎的义务,但这种义务绝对不是要求行人正常走路也得缩手缩脚,眼睛盯牢了脚前那一寸土地。人边走路边看风景是难免的,马路本应该是平整的,谁制造了隐患和障碍,谁就应当对造成的损害负责,如果道路管理部门未尽到管理义务,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因此,道路管理者要“长心”一点,发现道路有安全隐患,要及时维修,保障行人的通行安全。当然,道路施工、维护是常有的事,特别是在玩手机的“低头族”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如果道路维护、管理人已经设置了明显的警示标志,你还要往里面跳,那可就真是自己不“长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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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