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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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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
助力“非遗”项目的保护与运营

  朱友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对它的保护及运营依赖于以知识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综合手段。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知识产权保护有专利权保护、著作权保护、商业秘密保护、商标权保护等模式。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快速发展,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开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并成为其得以实现商品化、市场化、产业化以及更好地传承发展、融入现代社会生活的有力支撑。

  1、以知识产权作为技术核心载体,利于工艺保全、系统传承。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颁布实施,对建立完善传承人保护的长效机制提出了更高要求,要继续彰显代表性传承人的重要地位,加大对传习活动的扶持力度,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后继有人。目前,“非遗”法律尚不能涵盖全部,诸如工艺核心外泄、作品权利争端等现象还时有发生,建议在“非遗”类企业中,推行对技术工人的工作保密协议和对工艺核心骨干的“竞业禁止协议”。

  2、以知识产权作为公司资产载体,利于资本运作、金融支持。

  “非遗”类企业一直苦于“非遗”项目本身的非物质性,影响了“非遗”项目的产业扩张,所以,当“非遗”类企业认识到并且积极地将自家手艺活套上知识产权的“铠甲”时,在出资、融资、保险、艺术品证券化等企业资本运作上就拨开云雾见青天了。其中,以“非遗”工艺为主体的知识产权证书本身(如专利、著作权等)和“非遗”制品,两者都是可以成为市场融资的优质质押物。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非遗”作品,通过数量增加或者对其他厂家的授权使用,在资本市场的价值翻倍,足以体现融资的旺盛需求,也体现了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原则。

  3、以知识产权作为“非遗”增值外观,利于品牌建立、市场开拓。

  从市场销售来说,拥有知识产权证书的“非遗”产品,就具有了高附加值,在商业推广和渠道开拓上具有不可替代的资源竞争力。当然,由于“非遗”项目的特性不一,不是所有“非遗”项目都需要进行大规模运营,建议将“非遗”项目区分为公益型(知识产权对其是保护、传承为首)和适于开发型(知识产权对其是确权、增值为首),再将适于开发型的“非遗”项目分为大众消费组和中高端消费组。

  4、以知识产权作为企业合作纽带,利于转型升级、战略互补。

  目前,仍然有较多“非遗”项目在“束之高阁”“暗香独秀”或者“自我陶醉”中逐渐走向消亡。以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投入到企业中,是促使“非遗”项目传承人改变思路、获得市场回报、推进“非遗”工艺本身变革的良性机制。

  5、以知识产权作为抓手集聚“非遗”项目,改变文化产业同质化。

  目前,我国很多城市大力建设文化产业园区、集聚区,出台扶持文化产业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但产生了明显的同质化结果,文化企业种类雷同、缺乏创新,降低了整个文化产业的产值与活力。而多种形态生存的“非遗”项目,其多寡、良莠是文化产业的核心资源,也是城市文化实力与特色的重要体现。政府部门要重视“非遗”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及引导政策,以知识产权集聚形成“非遗”项目的联合体与“集团军”。

  (作者为宁波滨海城市文化研究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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