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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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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拒绝合法采访要追责
是对舆论监督的尊重

  石城客

  

  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办法》,对省、市(州)、县(市、区)几级政府及其部门、直属机构等的新闻发布工作予以明确。《办法》规定,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首次信息发布,发布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并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5月3日《人民日报》)。

  《办法》有诸多可圈可点的亮点。比如,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首次信息发布,发布时间不得超过事件发生后3小时,并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比如,涉及公众利益的重大政策、重要工作,无故拒绝、阻挠记者合法采访,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单位或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对媒体来说,这两点是利好。毋庸讳言,不少记者在正当采访时一再遭遇拒绝或阻挠,被殴打现象也常常出现。有的政府机关甚至炮制不成文的“攻略”用来对付记者———如何踢皮球,如何让记者有苦说不出,如何不接受采访却能理直气壮等等。所以,对于《办法》,有网友称“不看广告看疗效”,如何使规定落地显得尤其重要。

  保障记者的采访权,体现了对媒体的尊重,对舆论监督的尊重。采访是记者履职的一种手段,也是不容推卸的责任,采访对象特别是政府机关有义务配合。国家新闻出版总署通过的《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这段话有两层含义,一是记者必须依法采访,二是政府部门应该提供保障。

  保障记者的采访权,也是对真相的呵护,对公共利益的坚守。记者采访往往承担着舆论监督的重任,舆论监督可以使权力不敢乱作为,使各种丑相曝光于阳光下,使公共利益得到有力保障。有人说,“报纸越干净,社会则越肮脏”,这种逻辑未必恰当,但很显然,通过监督可使社会得到净化。保障记者的采访权,客观上是对公共利益的不懈守护。

  保障记者的采访权,也是政府部门自身工作的需要。前不久,中办、国办要求,遇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早在2013年,国办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也要求地方政府把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提高信息发布实效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确保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社会热点事件时不失声、不缺位。不失声、不缺位才能满足公众知情权,也才能减少谣言横行。每有重大突发事件,谣言就会弥漫,如果政府发声不及时,谣言就会使社会秩序出现混乱。

  政府发声有两种方式,既体现在“第一新闻发言人”主动表态,也体现在接受媒体采访,毕竟通过媒体可以使声音传递得更广泛。而记者采访前,往往会先收集公众最关心的话题,通过采访能够与民意形成良好互动,这也有利于政府部门减少压力,推进工作。

  “新闻媒体要直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直面社会丑恶现象,激浊扬清、针砭时弊,同时发表批评性报道要事实准确、分析客观”,习近平曾在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如此强调。诚然,舆论监督不可或缺,记者采访不可受到阻拦,但不意味着记者不受约束。官员阻挠记者采访可能被问责,如果记者在采访中有违法行为也该被追究责任。像贵州这次出台的《办法》提出:“新闻媒体故意歪曲事实、进行虚假报道,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追究媒体及相关责任人责任。”谁都不能有特权,一切应该纳入法治轨道中。如此,公共利益才能获得更大程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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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