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忠保 2015年4月30日,广东揭阳,一群90后夜晚开着摩托车,手持砍刀、九环刀等无端殴打砍伤路人。这群少年以其所在小镇二十分之一的人口,犯下了小镇将近30%的案件。4月4日深夜,15岁的龙龙倒在浙江嘉兴洪合镇永兴桥路旁,钢管、粗木棍以及砍刀的刀背,重重地砸向他,他再也没有起来,而凶手是6个和他素不相识的同龄孩子(5月4日《中国青年报》)。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其中很多暴力实施者已年满十四周岁且手段非常残忍、主观恶性很大。令人困惑的是,有些事件虽然造成了严重后果,对受害人造成严重伤害,已经构成刑事犯罪,施暴者却因“保护未成年人”和“教育、感化、挽救”等理由,没有被追究刑事与法律责任。这严重损害了个案中的公平正义。 与我们对未成年人暴力行为的过度“宽容”不同,美国对未成年人暴力行为严格依法定罪处罚,并不会因“年龄小不懂事”等理由轻易放过。今年年初,美国加州中国留学生校园欺凌案宣告判决,3名来自中国的高中生分别获刑13年、10年、6年监禁———这已经是当地法院考虑他们是未成年人后从轻量刑的结果。在处理未成年人暴力事件时,美国司法实践通常不把其犯罪行为与普通的刑事犯罪截然分开,只是在量刑时有所减轻。 长期以来,我国特别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例如,《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由于片面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而忽视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导致实践中无视案件性质差异,从轻处理泛滥,严重忽视通过刑罚安抚、补偿受害人问题,有突破法治底线的嫌疑。 应当承认,对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坚持教育、感化、挽救原则具有正当性和必要性。但忽视个案的不同程度,一律从轻处理,不追究施暴者刑事与法律责任,显然有纵容乃至“鼓励”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嫌。从保护受害者权益的角度出发,不能把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犯罪与轻微的暴力行为相混淆,排除在刑事司法以外,一律免除处罚。毕竟,在法治社会里,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权利也具有正当性,且应优先于对未成年施暴者的保护。 我们不应对教育、感化、挽救目标的实现过于自信,错误地认为涉嫌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是可以教育和感化的,更不能认为免除处罚是实现对未成年暴力实施者教育、矫治的唯一途径。有时候,严格依法定罪处罚更能使施暴者认识到自身罪责并真诚悔罪,更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正如古罗马人所深信的,“没有痛苦的代价,就没有进步”。 保护绝不是放任犯罪的挡箭牌,对于那些已经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而且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难以感化的未成年人,社会力量和司法力量必须毫不犹豫地及时介入,执法机关应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即使是未成年人,只要涉及犯罪,就必须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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