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庆富 几年前,河南周口市鹿邑县公安局,“违法”扣押和查封了韩女士家包括小轿车在内的财产和物品,事后韩女士提出赔偿申请。去年12月,河南省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要求鹿邑县公安局向韩女士支付赔偿金约40万元。然而,按法律规定本来不到一个月就应拿到赔偿款的韩女士,等了近半年还没拿到(5月4日《京华时报》)。 公民权益受到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侵害,本质是国家机关侵犯了社会公平与正义。国家机关犯错或违法已然不对,故意拖延不赔偿更是错上加错。《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令人遗憾的是,现实生活中,这一条款鲜见落地。 不论从道德还是法律层面来讲,行政机关败诉,就应该尽快依法全面履行已生效的法律判决,还民众公道,维护法律的尊严。行政机关拒不履行法律判决,让法院判决书成为“法律白条”,是一种藐视法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民众权益,损害了国家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影响尤其恶劣。 从行政诉讼的目的看,如果行政诉讼制度不能对公民的合法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那么行政诉讼就会沦为助长行政专制的工具。从根本上说,法律的尊严就体现在法院依照法律作出的生效裁判、行政机关依照法律作出的行政裁决能够得到执行。只有法律文书得到充分执行,法律才能在社会生活中发挥效用。 民众对欠钱不还的“老赖”嗤之以鼻,行政机关对该赔偿的钱不赔偿,堪称“官赖”。对于“官赖”,人们除了视如敝屣,恐怕还会藏怒宿怨。因为,建设法治社会,不仅在于制订了多少法律,更在于法律是否得到不折不扣的执行。要做到这一点,行政机关应该以身作则,敬畏规则,尊重法律,而不是有法不依,甚至故意践踏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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