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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6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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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案“下指标”
很容易适得其反

  钱夙伟

  原派出所民警禹某某为了完成侦破刑事案件数量的任务,制造虚假材料,捏造一起毒品贩卖案件、一起盗窃案件。同时还给嫌疑人承诺减少入监时间,然而纸包不住火,制造假案一事终究案发。兰州市城关区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判处民警禹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5月25日《兰州晨报》)。

  破案“下指标”,已经埋下了徇私枉法的根由。而明知是假案,副所长依然签字移送起诉,更表明“指标”之下的压力之大。为了完成上级的指标,如此弄虚作假,甚至知法违法,制造假案充数,已然成了“共识”,性质尤其恶劣。如此执法,又如何能保证法律尊严和公正公平?

  为了调动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对工作实行量化考核,当然有必要。但设置破案数量,本身是不科学的。案件是无法事先设置一个发生数的。案件发生少,本来是好事,如果硬性规定要完成一定的破案数量,那么,为了完成指标而凑数,就有可能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就像禹某某那样,没有案件也要造一起假案出来。

  即使针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破案也不能一刀切地规定数量和时限。一个案子能不能破、多长时间能破,既跟民警的主观努力有关,也跟案情的难易程度有关,往往需要细密侦查和耐心求证。民警百分之百的主观努力,并不一定产生百分之百的效果。下指标、立军令状,固然对民警有激励作用,但也可能欲速而不达,甚至适得其反。

  衡量社会治安状况,不能只看破了多少案,更应该看案件减少了多少。只有这样,才能倒逼民警把更多精力花在预防违法犯罪上。不是等案件发生了再讲破案,而是想方设法减少案件发生,这才是百姓之福。否则,破案破得越多,越说明违法现象严重,反证自身工作不力。为完成破案“指标”而故意制造假案,害人害己,教训深刻,应该“就此打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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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