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6年05月30日 星期一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业主知情权:
你知道多少

  本版制图 庄豪

  

记者 董小军    

   在城市的某个小区购买了属于自己的房子,你甚至已在那里居住了很多年。但你是否想过,你的有些权益实际上被有意无意地忽视了。

   

   业主告状索要知情权

  陈先生是慈溪市某小区业主。该小区是2006年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共有236套住房。2011年下半年,小区召开全体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首届业主委员会(简称业委会)。2013年10月,承建该小区的开发商与业委会签订了一份《小区综合物业移交协议》。在其中的移交单位意见第2项,有这样一项内容:物业移交前应由甲方(即房产开发商)负责维修和装修的项目,经测算并经中介审计审核,在预算造价下浮后一次性包干费用为205万元,由甲方一次性拨付至小区所在的街道,再由街道核拨到某村,由其监管使用,并在该村账目中单独开立一个会计科目,相关凭证记录则归档到街道的会计代理站。

  这205万元究竟是什么费?按照协议的说法,是“预算造价下浮后的一次性包干费”,用于小区的维修和装修项目,而陈先生称,这是因为当时小区的验收未能达标,开发商对全体业主的补偿。

  让陈先生感到不满的是,这笔205万元的补偿款,业委会究竟是如何保管和使用的,从未向业主公开过,侵害了他作为小区业主的知情权。为此,去年7月,陈先生与妻子以小区业委会作为被告,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他们一共提出了以下6项主要诉请:

  

  一、业委会限期向两原告公开这205万元现金补偿款的资金保管和使用账目,两原告有权查阅并复印、拍照;

  二、业委会限期向两原告公开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12日的小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两原告有权查阅并复印、拍照;

  三、业委会限期公开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12日间业委会以及业主大会文件和会议记录,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

  四、业委会限期公开2015年度的物业服务合同,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

  五、业委会限期公开其有关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

  六、业委会限期公开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12日的相关工作经费收支情况,张贴于小区公告栏内。

  在两原告提起诉讼后,小区业委会于同年7月10日在小区宣传栏中公开了物业服务合同及管理规约、议事规则。在其中的《议事规则》第十一条载明,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有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显然,对于小区业委会来说,这是一种有针对性的补救措施。

  业主有权知道什么?

  这起案件的关键在于业主的知情权问题。那么,在法律上,业主知情权究竟包含了哪些内容?

  审理该案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解释:它主要是指业主在了解特定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共同管理权等相关事项时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有以下几项内容:业主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有权请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这位法官强调,对知情权的行使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

  行使知情权,可以怎样做?

  对于业主来说,如何在技术层面上具体行使知情权,是另外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

  法官表示,按照现行法律,查阅相关文件和材料是业主行使知情权的主要形式。为有效行使这种查阅权,业主可以借助一些技术性手段,如采用拍照、录影或者其他方法进行复制,这不但符合现代信息社会的特点,也符合有关业主知情权立法的目的。而对于掌握了相关信息的一方来说,则应主动向业主公开和提供信息,以方便他们获得知情权。譬如,在小区宣传栏中张贴公告、公开相关内容。会议纪要、会议文件之类的材料,也应及时公开公布,如果已经形成了可以直接查阅的书面材料,从节省成本角度考虑,无再张贴的必要。而像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的经费账目,采用张贴的形式更有利于落实业主的监督权、知情权,因此,适宜在宣传栏内张贴公开。

  法院支持了哪些知情权?

  在了解了关于业主知情权的基本概念之后,我们再回过头来看这起发生在慈溪的诉讼结果。

  慈溪法院经过审理和调查,共对此案作出了四项判决:

  

  一、被告须将开发商交付的205万元专项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及账目提供给原告陈先生夫妻查阅,原告有权拍照、复印;

  二、被告须将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12日的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文件及会议纪要提供给原告陈先生夫妻查阅;

  三、被告须将2012年12月至2015年6月12日的小区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收支情况提供给原告陈先生夫妻查阅,并在小区公示栏张贴不少于10天。

  四、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把原告的诉请内容与法院的最后判决相对比,可以发现,在两原告提出的六项诉请中,其中的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中的部分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其余则被驳回。

  我们先来看一下,法院为何支持原告第一项、第三项、第六项的部分诉请,法院是这样论述的:

  “被告虽在原告起诉后,向原告公开了部分会议纪要或会议文件,但被告在庭审中自认业委会经常不定期召开会议,故被告提供的会议纪要及会议文件尚未全部提供,其仍负有继续提供相关材料以供原告查阅的义务。被告的成员虽系无偿服务,但被告亦认可业委会及业主大会的活动会产生一定的经费支出情况,被告有必要将相关业委会及业主大会的经费支出账目向原告予以公开。”

  在原告的6项诉请中,其中第二项非常关键,对此,法院是这样论述其判决依据的: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205万元账目并非由被告保管,某村对该205万元也仅是监督、代管,该205万元使用的决定权在业主大会和业委会,205万元的权利主体为全体业主,但被告仍负有公开相应账目的义务,其应当向保管机构查阅后主动向全体业主公开。”但法院为何又要驳回这项诉请呢?主要原因在于,“205万元的物业维修基金实际上并未使用过,未形成使用账目,因此,在客观上不需要也无法公开。”

  原告的第四项和第五项诉请,涉及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的公开,这在法律上也没有障碍,但问题在于,“就本案来说,这些相关文件实际上已经公开过,虽然原告称未看到过公告,但从审理过程可以看出,原告实际上已掌握了物业服务合同、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等材料,也就是说,原告对这些情况的知情权已经实现,因此,不需要再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知情权争议:主动与被动

  国浩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发生在慈溪的这个涉及业主知情权的诉讼虽然是个案,但非常有意义。现在,关于知情权的问题,有两个明显的倾向:从公众角度来说,对此有所考虑者不多,像陈先生夫妻那样通过司法程序维权者更少,有些人虽然意识到自己对某件公共事务、某项规定等具有知情权,但由于各种原因,大都放弃了对于这种权益的行使,这种集体无意识,不利于社会的进步。而从信息管理者、制订者角度来说,很多都不愿主动公开信息,有的即使被迫公开,也遮遮掩掩,含糊不清,似乎有意要隐藏什么,久而久之,甚至成为一种习惯,在客观上消解了人们获得知情权的可能,也容易产生矛盾和纠纷。慈溪的这个诉讼,对于依法维护公众的知情权,促进管理部门依法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都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