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北仑某公司因拖欠林某等七人的巨额货款长期未支付,对方在起诉到法院的同时,还申请了对公司全部财产的保全,并获得法院的同意。此后,这家公司又被诉请破产进行资产清算。但该公司还拖欠了部分员工80余万元工资,这些员工担心,林某等人已经申请财产保全,他们是否有权参与对财产的分配,如果公司资不抵债,他们是否会一无所获? 【说法】 可以明确的是,被拖欠工薪的职工不但可以参与分配已经被查封的财产,甚至还应当纳入第一顺位的清偿。 在法律上,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不属于优先受偿的法定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有这样的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即能够优先受偿的,仅限于担保物权和法定的优先权,而财产保全既不属于担保物权,相关法律、法规乃至司法解释也没有赋予其优先受偿权。 此外,财产保全制度并不是为了保障申请人的个体利益。《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可以看出,无论是起诉以前的财产保全,还是起诉后的财产保全,无论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还是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实施财产保全,其目的只是为了防止财产流失,避免出现案件生效后无法执行的情况,而不是为了保障申请人能够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还有更加明确的规定:“已经查封的财产在被执行人被宣告破产时,都要列为破产财产,由所有债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分配,而不能优先执行给申请采取查封措施的债权人。”《企业破产法》则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可以看出,职工工薪的清偿是处在第一顺位的。(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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