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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6月01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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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黄光裕减刑11个月

  新华社北京5月31日电(记者熊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31日发布,罪犯黄光裕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

  黄光裕,男,1969年5月9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汉族,初中文化,香港永久性居民。现在北京市第二监狱服刑。

  2010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继续追缴被告人黄光裕等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黄光裕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8日以(2012)一中刑减字第2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不变。执行机关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二监狱提出,罪犯黄光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两次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建议减刑。北京检察机关当庭发表检察意见,同意北京市第二监狱所提减刑意见。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光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按时完成劳动任务。另查明,罪犯黄光裕已经主动缴纳罚金及没收个人部分财产共计人民币8亿元,上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3699400元。生效判决所处财产刑的款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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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