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 张颖璐)近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案中,创新性地参照我国《公司法》有关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首次判决宁波一家公司为关联公司的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判决对企图通过公司平移、利益转移等方式恶意逃废债务的不法行为是一个警示。 两年前,我市某企业向一家地方银行借款,宁波某齿轮公司为其提供了担保。由于这家公司未及时还款,齿轮公司也未能履行担保责任,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仅要求齿轮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同时还起诉了另一家名为宁波某机器人公司的企业,要求其为齿轮公司的担保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经审理,最终支持了银行的诉求。 据了解,这家被起诉的机器人公司与齿轮公司皆为独立的企业,法院为何判决其为后者的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呢?据法官介绍,法院在庭审时发现,齿轮公司在为他人的银行贷款作担保而陷入资金危机时,这家机器人公司突然成立。令人奇怪的是,这两家公司不但经营范围相同,而且新成立的机器人公司就在齿轮公司的场地上生产经营,并使用齿轮公司的机器设备。更为重要的是,机器人公司的两名股东,一名是齿轮公司的原职工,仅领取普通员工工资,另一名是齿轮公司老板的亲戚,担任公司会计,却不在机器人公司领工资。机器人公司的七成多员工是从齿轮公司转过来的,两家公司上下游客户的重合度高达70%。此外,机器人公司的注册资金与其营业总额之间的比例明显反常。在此案审理时,两家公司还拒绝向法院提供相关的财务账册和会计账簿。 法院通过这一系列反常的现象认定,这两家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虽然不同,但实质上属于关联公司。齿轮公司在陷入担保纠纷后,专门成立了机器人公司以承接其财产、人员和业务,目的是要逃避担保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新成立的这家机器人公司必须为其关联企业齿轮公司的担保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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