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北仑某公司下设四个子公司,皆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一年多前,来自江西的高级技工田师傅与其中一家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因田师傅技术出众,今年端午节过后,集团公司决定将他调到另外一家子公司任职。但田师傅居住地与这家公司较远,因此拒绝服从。集团公司要求原子公司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田师傅则以原子公司违反劳动法为由,要求予以赔偿。子公司辩称这是执行上级决议。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田师傅问,集团公司是否有权任意调动劳动者工作?他是否有权提出赔偿要求? 【说法】 该案中的集团公司与子公司,虽然具有控股与被控股、上级与下级的关系,但因为它们都是独立的法人,都是各自独立的用人单位,因此不能将彼此的用工资格混为一体。如果集团公司将子公司的员工调至其它子公司,对劳动者来说,属于旧的劳动关系解除、新的劳动关系建立。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必须秉承双方自愿的原则,如果职工不服从集团公司调用,既是其依法行使权利的体现,也意味着无法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因此,集团公司作出的决定明显不符合田师傅的意愿,是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另一方面,劳动合同一旦签订便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随意解除或加以变更。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主要有双方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严格依据法定事由来行事,否则,必须赔偿劳动者损失。本案中,与田师傅建立劳动关系的是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与田师傅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田师傅拒绝服从集团规定,并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而子公司单方强行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行为属非法。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子公司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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