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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豪 绘 |
【问题】 陈某在北仑某公司担任研发中心专家级工程师,今年五月,公司决定进行人力资源架构重组,撤销了研发中心,同时向陈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公司称,因该工作岗位被撤销,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决定解除与陈某的劳动关系,并向陈某支付了一个月的工资。陈某认为,公司与其解约属于单方行为,违法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他问,自己是否有权向公司索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说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公司据此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除了要额外支付工资外,还必须同时满足“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劳动者进行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这两个要件。所谓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发生企业迁移、被兼并、企业资产转移等特殊情况,属于不可抗力。以此与本案情况相对照,该公司撤销部门的行为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此外,公司根本就没有与陈某协商变更劳动合同事宜,更不用说“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其次,公司应当向陈某支付必要的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可以看出,对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可以选择恢复劳动关系或主张赔偿金。(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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