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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0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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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丢票官司的判决
需要司法统一

  殷国安

  

  6月30日晚,广西钦州一市民称,他在北海火车站买了去钦州东站的车票,但不慎在车上丢失了票,出站时工作人员要求检票,他因无法出示车票被强制补票(7月3日《南国早报》)。

  隔三岔五这样的事就会出现一起,遇到这样的事,到底该怎么办?有的选择花钱了事,按铁路部门的意见办,有的则要较真,与铁路部门对簿公堂。让人纠结的是,真打起官司,谁胜谁负却不一定。因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并没有一个标准,不同的法院可能会作不同甚至相反的判决。

  根据以往媒体的报道,有三种判决结果:

  旅客胜诉。长沙旅客何奎在乘坐武广高铁时,火车票不慎在车上遗失,工作人员要求其重新全额补票。2014年10月19日,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何奎要求被告返还补票款164.5元的诉求。

  旅客败诉。2014年11月27日,乘客罗先生从南京到无锡,出站时纸质车票不见了。他向检票人员出示了12306网站发送到自己手机上的订票信息,并出示了身份证,表明自己购过票。不过,工作人员仍要求其补交票款84.5元,并加收2元手续费。2015年8月,罗先生将上海铁路局告上法庭,请求退还补票款及手续费合计86.5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2015年12月14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不支持罗先生退还补票款的请求。

  双方和解。2015年11月27日,浙江大学大二女生陈绘衣因车票遗失被要求全价补票起诉昆明铁路局,经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主持调解,原告、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判决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现在事实相同,法律的准绳也相同,判决却不同,只能认为是法院对“准绳”的理解错了。上述三种判决,应该只有一种是对的。出现错误结果,无非两种原因:一是法院的法律水平不高,对法律原则的理解错误;二是法院存在“部门保护主义”,司法为铁路部门的利益服务。无论哪种原因,都应及时纠正。

  旅客在车上丢失火车票的事还会有,诉诸法院的也不会终止。如果不同法院的判决还是这样各行其是,显然是令人怀疑的法治乱象。因此,笔者认为,应坚持司法的统一性,对此类案件的判决制定统一标准。国家司法机关应该关注并解决此类问题,例如由最高法作出司法解释,要求各级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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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