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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0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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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理性判决注入人文关怀

余姚“家事调查员”探索家事审判新路

  法官和“家事调查员”走进当事人家中了解情况。(卢文静 摄)

  本报记者  黄剑跃

  余姚记者站 谢敏军

  通讯员   卢文静

  

  家事审判庭,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司法程序处理家务事。余姚市在2014年率先设立家事审判庭后,今年通过建立家事纠纷调查制度、聘任家事纠纷案件调查员的形式,探索出家事审判的新路子。

  余姚法院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2015年该院分别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83件、1029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今年1月至5月,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426件。家事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多,复杂程度不断提高,但法官的人数却是有限的。

  “因涉及隐私等原因,家事案件查明事实难、举证难,对法官来说是很大的考验。”余姚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审理过程中,法官也尝试着深入了解涉案当事人的情况,但是很多家属、邻里考虑到家庭隐私避而不谈,或者带有个人情感,无助于案件事实的查明。

  如何减轻法官压力,又能把案件事实调查清楚?今年,余姚法院在全市各乡镇街道聘任了24名妇联干部为家事纠纷案件调查员。

  “家事调查员”具有长期处理基层纠纷的经验,通过他们的调查走访,可以减少法官的办案精力,同时也帮助挖掘出大量真实可靠的信息,为法官处理家事纠纷提供重要参考,同时,由“家事调查员”调查走访得到的信息,也避免一些当事人对法官公正性的怀疑,有利于当事人服判息诉。

  余姚市民陆女士与胡先生因感情破裂而离婚,但在儿子抚养权问题上互不相让。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庭上陈述,法官无法准确判断抚养权归属哪一方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通过启动家事纠纷调查程序,原被告双方所在社区的家事调查员从子女抚养的角度,对双方的工作收入、生活水平及品行道德等事项进行调查。最后,法官综合各方面情况,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陆女士,双方表示认可。

  家事案件涉及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复杂,真正让法官头痛的是家事纠纷背后伴随的情感破裂,以及由此涉及的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家事纠纷调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情感修复的作用,也提升家事纠纷案件审理的社会效果。

  “家庭暴力”一直是离婚案件中出现最多的词。前不久余姚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方关某以存在家庭暴力为由,坚持要求与丈夫姜某离婚。

  “家事调查员”向熟悉原、被告家庭情况的村民了解情况,得知两人经常吵架甚至互相动手,但并不存在姜某单方打人的情况。因关某未能提交符合法定离婚的情形和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证据证明,且姜某不同意离婚,法院驳回了关某的诉讼请求。

  对于关某提及的家暴倾向,法院没有置之不理。考虑到家庭关系后续的发展以及维护关某合法权益,法官在案件判决后再次联系“家事调查员”,要求做好后续回访工作,就双方的婚姻关系予以积极关注,谨防家庭暴力的出现。

  目前,家事纠纷调查制度已在9起案件中成功应用,案件判决后无一起上诉,收到了良好效果。下一步,余姚法院将完善家事纠纷调查制度,“家事调查员”的职能从案件调查延伸至庭前疏导、诉后回访等服务,为法官理性裁判注入人文关怀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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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