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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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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器官捐献制度

  在器官捐献领域,西班牙是当之无愧的领跑者。根据西班牙器官捐献法的规定,所有本国公民被视为器官捐献者,除非公民本人在生前表达了相反的意愿,这种意愿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进行表达。理论上讲,如果死者生前通过遗嘱表示愿意进行器官捐献,而家人表示反对的话,家人的决定将被视为无效,医疗机关可直接进行器官捐献手术。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医疗机构一般会与家人进行充分沟通,并最终获得他们的理解。

  德国政府2012年通过一项新的器官捐赠法,从当年夏天起,所有医疗保险机构每年要定期对投保人进行书面询问———“是否愿意在去世后捐赠器官”。医疗保险机构还会向16岁以上的公民派发有关信息并向他们提供捐献卡。这项法规通过后,每家医院设立专人负责器官捐赠事宜。为倡导器官移植,德国把每年6月的第一个周六设为器官捐赠日,在这天,德国器官捐赠基金、联邦卫生宣传教育中心以及许多协会会利用分发宣传手册、免费咨询等渠道提高居民的捐赠意识。

  人口总数不到7000万的英国,已经有至少1700万人登记同意死后将自己的器官捐献出来,约占总人口的1/4,其中多数人尤其是驾车者同意在致命车祸等意外发生后,捐献自己所有的器官,也有少部分人希望能在死后给自己留下一双眼睛。从2006年9月1日开始,英国推出新的《人体组织法》,赋予那些在临终前决定捐献器官的人,坚持个人意志的权利。

  据悉,欧盟成员国中大约一半的国家,包括荷兰、德国和瑞典等,对捐献器官采取的政策都是“选择参加”,也就是说,如果你希望死后捐献器官,就明确表示出来。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像比利时和西班牙采取的政策则是“选择退出”,你必须明确拒绝,否则就等于你同意死后捐献器官。在比利时这样长期推行“选择退出”政策的国家里,需要器官移植的病人不用等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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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