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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 摄 |
记 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黄 宇 身份证件由国家机关制作和颁发,主要用于证明个人身份,是社会公共信用的象征,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与每个人的生活都有直接的关系。 与此同时,伪造、假冒、买卖等针对身份证件的各种不法行为大量发生,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 我市判决首例买卖身份证件犯罪案 日前,北仑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买卖身份证件罪,这是我市首起以该罪名进行判决的案件。 本案被告人名叫韩某,30多岁,家住北仑。今年年初的一天,韩某看到某手机店正在进行分期付款购买手机的活动,于是动了心。韩某回到住处后,通过QQ结识了一名办假证的男子(另案处理),对方称可以帮助制作假身份证。韩某向对方提供了自己的电子照片,又支付了50元的“报酬”,顺利获得了一张假身份证。 这张身份证做得十分逼真,在外表上与真证件无异。为了保险,韩某先拿着这张假身份证,找了一家小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卡,没有想到,还真的办成功了。 春节过后,他拿着假身份证前往手机店,要求办理分期付款购买手机的业务。但这张假身份证没有内核芯片,因此被手机店工作人员识破并报警,韩某当场被抓获。 北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韩某违反国家规定,购买居民身份证,其行为已违反刑法第280条的规定,构成买卖身份证件罪,依法判处韩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法新规:买卖身份证件入罪 身份证件的种类很多,其中最为公众熟悉的是居民身份证。据北仑区人民法院法官介绍,从1989年起我国推行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2003年《居民身份证法》正式颁布,对身份证的登记事项、申领和使用做了明确界定,同时规定了对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等各种违法行为的惩处办法。但在当时,只有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等行为才会受到刑法的惩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买卖、使用虚假身份证件行为未被列入刑律惩处范围。 但在现实生活中,买卖居民身份证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的情况比伪造、变造行为还要普遍,不仅侵害了公民个人的权益,也极易诱发各种诈骗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如果从因果关系考察,这种非法需求成为产生伪造等非法行为的原因和基础,因此,对于非法购买身份证件和使用虚假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如果仅以行政手段予以惩处,显然不足以有力地打击和防止此类不法行为的发生。 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在其中的280条中,首次明确规定买卖居民身份证行为构成犯罪,并将身份证件的概念扩展到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各种依法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我们先来看一下,《刑法(修正案九)》第280条的具体内容: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刑法研究较深的陆欣律师表示,仔细分析第280条第三款内容,可以总结出几个特点: 第一,刑法首次明确了买卖居民身份证件的行为构成犯罪,解决了长期以来在此问题上的争议和不同地区在处理上的不一致。 第二,身份证件不仅单指我们所熟悉的居民身份证,还包括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其他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第三,对买卖身份证件等违法行为,同时设立罚金刑,这是通过经济手段,来惩处此类犯罪,避免因为有人认为犯罪成本较小,铤而走险情况的发生。 在北仑法院判决的这个案件中,被告人韩某除了被判处拘役两个月,还同时被判处罚金1000元,这可以说是打到了韩某的“痛”处,因为韩某本来是想通过购买假身份证,办理分期付款购买手机,以获取不当利益,但法院的这个处罚不但使其在经济上无利可图,相反还要受到额外的损失,真是应了“偷鸡不着反蚀米”的老话。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风险大 在现实生活中,产生与身份证件相关的过错,不仅仅在于刑法第280条所列的“制造”、“买卖”、“假冒”等非常直接的非法行为,更可能发生在另外一种情况下:一些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使用了虚假的身份证件,如有人因为丢失身份证,无法购买火车票,于是用捡来的身份证购票。在《刑法(修正案九)》中,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也被列为犯罪,即第280条之一,具体内容如下: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之所以设立第280条之一,其重要的法理基础是,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真实身份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各种居民身份证件,会对社会公共信用产生严重的危害,因为一般情况下,社会公众都相信这类证件为国家所制作,认可这类证件所记录的各种公民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因此,当这种普遍的认知被侵害,相当于这类证件的社会公共信用受到侵害。 但对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的行为上升到刑律高度进行规范,在认定上必然是非常严格的,否则,可能会伤害一些无意中使用,或者虽然使用,但情节轻微者。因此,对于这个法律的基本概念和适用需要认真理解和掌握。 第一,所谓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虚假身份证件,是指该证件不是由国家机关制作、颁发,而是伪造、变造的虚假证件,至于证件上的内容是否是行为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也就是说,即使伪造的身份证件上的信息本身是真实的,甚至完全是持有者本人的身份信息,但只要证件不是国家机关制作,依然是一种伪造行为,因为伪造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性。 第二,必须构成主观上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手里的身份证件是伪造、变造的,但仍然拿去使用,在法律上,这叫“希望该结果发生”。 第三,使用假的身份证件在客观上侵害了社会公共信用,或对社会的诚实信用秩序带来了破坏。 第四、一个人使用虚假身份证件,一般都有非常具体的目的,而且往往是非法的,如,为了诈骗他人财物而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与他人签订合同;为了偷越国境,使用伪造、变造的护照等。在这种情况下,不但使用行为本身构成犯罪,因此实施的行为也会构成其他犯罪,此时,其所犯罪名就不止一个,受到的惩处会更严厉。 相关链接 防止身份证件犯罪刻不容缓 身份证件广泛使用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大到买房、出国、贷款、办厂,小到坐飞机、买火车票、登记住宿、领汇款等等,没有身份证件难行寸步。而公民信息的安全与否,与个人的财产安全、个人信用有直接关系,因此,每一个人都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自我保护意识,坚决禁止冒用他人身份证件行为,绝不使用伪造的身份证件。 司法机关应借助各种现代和传统媒体,向公众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解读相关的多发性案件、告知防范措施,从源头上消除利用身份证件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在一些案件中,不法分子冒用他人身份证或伪造的身份证,成功骗领到信用卡、公积金等,究其原因,与相关机构未尽到审查义务有一定关系,因此,需要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审查措施,采用更为合理和严密的方法,切断犯罪链条。 涉及身份证件的各种犯罪,有许多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网络已成为此类犯罪的一个重要媒介,且呈现出扩大化、快捷性和隐蔽性的特点,给打击处理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有关部门对于网络的监管注意力不应仅仅放在防范各种敏感信息上,还应防止这种明显违法行为的出现,这一方面需要网络企业的自律,同时也有赖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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