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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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1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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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该不该
对代理事项
承诺结果?

  ■法眼观潮      肖文彬

  

  作为律师,在进行法律咨询及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被当事人或其亲友问到下面这些问题:这个案件究竟能不能胜诉?被抓的人能不能放出来?能不能保命?如果律师不能做出肯定的回答,他们就会大失所望、甚至失去对律师的信任。

  律师是否应该对当事人作出承诺,这确实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本人认为,一个真正有水平、有职业道德的律师不应该对当事人作出承诺,这是有充分理由的。

  首先,司法部和全国律协明文禁止律师对案件结果进行不当承诺。《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承办业务,应当告知委托人该委托事项办理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用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对办理结果向委托人作出不当承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作出承诺。律师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某一案件做出某种判断时,应向委托人表明做出的判断仅是个人意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二十六条规定,“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地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做虚假承诺”。

  有关部门之所以出台这些文件,主要原因在于,一个诉讼的结果,会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证据情况、诉讼策略、律师和法官的专业水平、国家政策、法院审委会意见等等,其中有可控因素,也有不可控因素,甚至可能可控也可能不可控的因素;有可知因素,也有不可知因素等等,存在这么多的因素,律师怎么可能打包票呢?

  因此,一些当事人想获得律师的承诺,不仅不符合实际,也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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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