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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版制图 庄豪 |
近日,宁海的老张终于拿到了市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他提出的关于撤销对大女儿房产赠与的诉请获得支持。为获得这一结果,老张先后与女儿打了四次官司。 老张与妻子共育有一个儿子、两个女儿。2011年,夫妻俩将名下的一处房产赠与给大女儿,在经过公证后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老张夫妇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2011年底,老张的老伴因病去世。 2012年,老张第一次将大女儿告到了法院,称被女儿骗了,要求撤销原先的赠与。老张表示,当时之所以把房屋赠与给大女儿,是为了让她出面贷款给自己的妻子治病。但房子过户之后,大女儿一直没有去办理贷款,也没有为其妻子支付过医疗费。其大女儿则表示,当初父母赠与房子是自愿的,而且母亲的医疗费大部分都是自己支付的。由于老张无法证明当初双方签订赠与合同是有约定条件的,而且合同也已经履行完毕,因此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请。 2014年底,老张第二次起诉到法院,这次他要求大女儿支付赡养费及医疗费。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大女儿每月支付赡养费2000元。在法院判决两个月后,老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称大女儿未及时支付费用,法院受理后,执行到了相关费用。 但老张和大女儿之间的矛盾依然没有解决。去年5月,老张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理由仍然是大女儿未及时支付赡养费,并且有打砸房屋的行为,要求撤销赠与,拿回房子。几天后,老张又主动撤回了起诉。到去年底,老张以同一理由第四次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赠与。 宁海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张夫妇将房产赠与给大女儿,并办理了赠与合同公证手续及房产过户手续,该赠与合同未附条件。作为女儿,对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除了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外,还应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尊敬、关心和照顾。双方因赡养费、医疗费等纠纷多次诉至法院,虽然调解成功,但大女儿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支付赡养费存在迟延情况,上述行为侵害了老张的利益。法院为此作出判决,支持撤销该房子原属老张的50%份额的赠与。 一审判决后,老张的大女儿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作出裁定,维持了宁海法院的一审判决。 (于珊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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