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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0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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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该随意对民间打假人“刑法伺候”

  史洪举

  

  近日,广东博罗县公安局对被其非法刑事拘留34天的打假人作出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黄载回、陆元昌、范海等3名打假人多次购买问题食品,向商家索赔,要求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2015年7月8日被广东博罗县公安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拘(7月18日《中国质量报》)。

  民间打假群体的兴起,主要源于伪劣产品泛滥,以及普通商品假一赔三,食品药品假一赔十的规定。虽然不乏一些民间打假人在索赔过程中有过激行为,但在缺乏充分证据的基础上,随意以刑拘手段限制民间打假人的人身自由,就有滥用权力嫌疑,且涉嫌过度保护不良商家。因为,即便基于赚钱目的,正常的职业打假行为也客观上提高了商家的违法成本,净化了市场环境,减轻了监管部门的压力和普通人的消费风险。

  况且,民间打假人在索赔过程中,与售假商家构成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能否顺利索赔到位,完全依靠其是否充分掌握了有效证据。如果证据扎实,依据充分,商家由此承担的三倍或十倍赔偿也是咎由自取。这与敲诈勒索有明显区别,后者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而民间打假人获取的三倍或十倍赔偿有法律依据,其利用向媒体曝光、自行与商家和解、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等手段索赔,也是消费者应有的权利,不宜武断地认定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

  当然,现实中,民间打假领域良莠不齐,不排除有一些“职业打假人”游走在法律边缘,甚至敲诈勒索商家。如据《新京报》5月30 日报道,一些“职业打假人”故意调包过期、虚假商品,然后索取赔偿,当时有8名“打假人”被移交朝阳区警方处理,该“打假”显然属于违法乃至犯罪行为。

  作为特殊背景下的特殊现象,职业打假群体的存在具有合理性和现实意义,不该被苛刻对待。刑罚作为严厉的制裁手段,应该保持谦抑性,不能被随意启动,武断介入到职业打假领域,否则就涉嫌权力越界。当然,职业打假人也不能罔顾事实、责任和底线而肆意妄为,起码应遵守一定规则,否则就会误入歧途,最终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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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