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海 社会治理创新,关键在于基层。近日,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布《深化乡镇(街道)行政体制改革指导意见(试行)》,拉开了全市全面深化基层社会治理改革的序幕。预计到今年底,宁波各地将陆续完成乡镇(街道)行政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着力解决当前乡镇(街道)机构设置和职能配备与基层社会治理不相适应的现实难题(7月24日《宁波日报》)。 谈到社会治理问题,过去常说“郡县治,天下安”。意思是说郡县治理好了,国家就安定了。关于这一著名论断,一种说法是出自东汉荀悦所撰的《前汉纪》,还有一种说法是出自司马迁的《史记》,笔者未作考证。有资料显示,自秦设县以来,距今2200多年的历史中,中国基本上沿袭了这种“县治”的模式。这也难怪乎古今有那么多鲜活的“县官”形象,或褒或贬,或贪或廉,反反复复出现在各种史料和文艺作品中。 然而,时代在发展变化,“郡县治”“治郡县”的传统治理模式,在当下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是,市(县)之下的乡镇(街道)这一层级,在社会治理过程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肩负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一方面,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现在很多乡镇(街道)人口规模在不断膨胀,有些大点的中心镇算上外来人口已有十万人左右;从经济总量看,近年来出现了一批GDP超百亿元、财政收入超十亿元甚至二十亿元的乡镇(街道)。以通常标准来衡量,这些乡镇(街道)的综合实力、承担的功能,丝毫不亚于“小城市”。治理好它们的工作难度,实质上也与“治郡县”无异。 再一个,从担负的职能看,乡镇(街道)的担子不轻。既要负责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经济和社会、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协调发展,又要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安全生产、计划生育等工作。特别是近年来,这一层级的政府,还承担了“三改一拆”“四边三化”“五水共治”等艰巨而繁重的任务。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法律赋予乡镇(街道)政府履行职能的权力却少得可怜,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职权行使的“虚化”和“悬空”等现象。加上过去上面条条块块分工过细,“衙门”“婆婆”太多,处于基层政权末端的乡镇(街道)政府,疲于应付来自上级的各种检查、考核、验收和评比,使得工作精力过于分散。这些问题,都影响和制约了社会治理的成效。 为破解基层社会治理中面临的难题,近年来各地在这方面的改革和探索早已“上路”。包括我市推行的“卫星城市”改革试点,以及中心镇的培育,都包含了这方面的内容。现在,有些中心镇不仅主要领导职级高配,还被赋予了一些县一级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这些改革举措的核心,是通过“扩权强镇”,在助推当地发展的同时,提供更为优质的公共服务,实施更为有效的社会治理。这样的探索和实践,无疑极具示范意义。 这次我市出台的深化乡镇(街道)行政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则又向前迈出了一大步,可谓是一次社会治理模式的革命。意见明确赋予乡镇(街道)对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人事考核权,城市管理、人口管理、社会管理、民生保障等区域性、综合性工作综合管理权,对区域内制定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社区建设规划的规划参与权,以及对事关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参与权等等。“放权”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下放这些权力,有利于管理职能下沉,做到权随事转、人随事转、费随事转,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权、责、利相统一。 此外,我市构建的“扁平化”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也有利于唤醒乡镇(街道)政府的“主体”意识。特别是乡镇(街道)内设机构重新“洗牌”,将促使这一层级政府的工作重心,由发展经济为主,转移到基层建设、社会治理、公共服务等职能上来。相信随着这些改革举措的全面落地,各地的社会治理水平,一定会实现新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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