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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7月2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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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购物不受法律保护”
折射执法思维滞后

  刘义杰

  

  “微信购物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同于一般的网购,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建议不要采用微信购物。”这是不久前甘肃省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2016年上半年信息分析报告》的原话。此言一出,引发热议;现在,甘肃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回应,“措辞和表述存在不严谨、不完整的问题。许多具有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也通过微信开展销售活动,这类情况肯定属于新《消法》规范的范畴。”(7月27日人民网)

  “微信购物不受法律保护”之谬,就法理而言,并不复杂。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微信购物是交易主体间的买卖行为,包括经营者和消费者,虽有可能是熟人营销,但符合商品交易原则,应当适用于新消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参与人、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也直言“微信购物不受保护”是观点错误。

  然而,法理上并不需要纠结的问题,在现实执法中却频繁遇到阻碍。今年4月,福建省消委会曾表示,目前微信购物仍属于个人私下交易,不受新《消法》保护。很多地方的网友维权时,也出现过市场监管部门、消协组织以新《消法》不调整为由,拒绝介入微信购物纠纷的例子。也就是说,“微信购物不受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很多地方拒不介入微信购物纠纷的借口。

  地方执法部门不愿意介入微信购物纠纷,道理很简单,那就是执法比较困难。由于微商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没有通过工商部门的注册和备案,接到消费者投诉,执法部门需要付出很大的执法成本。频遇假货、退货无门、卖家失联,这些网友的遭遇,也成了让执法部门头疼的事情。但执法困难不应该成为不作为的借口,尤其是在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消费新习惯的当下。微商也不过是借助了新平台和新技术,并没有改变卖家和买家之间的合同关系、契约关系。卖家以盈利为目的,当然应该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买家也应该享受该法赋予的消费者权利。

  “微信购物不受法律保护”,折射出的是执法思维滞后。相关部门要做的,不应该是回避,而是积极与电商平台进行交流,共同研究出切实可行、能够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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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