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董小芳 通讯员 北 璎 每年暑假,不断出现的孩童溺水新闻让人心痛,甬上法院也年年收到因溺水死亡引发的纠纷案件。生命流逝本已让人痛心,还要花大量精力去争论谁是罪魁祸首,更是无奈。 孩子溺亡 同游者是否担责 暑假期间,小丁与两名同学相约去水库游泳。虽然水库堤坝上设立了“水库禁止游泳,违者后果自负”的警示牌,三人依旧下了水。两名刚学会游泳的同学慢慢游向了深水区,并叮嘱不太会游泳的小丁只在边上游即可。谁知,小丁不小心滑入深水区,两同学赶紧过来施救,无奈始终无法抓住小丁的手。于是,他们赶紧大声呼救,并引来了周围的人过来救助。不幸的是,小丁最终溺水身亡。悲恸万分的小丁父母把两名同学及水库经营者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北仑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同学和小丁属同一年龄层,认知、判断及辨别危险的能力相近,相约一同游泳,相互之间本没有看管照顾义务,但两名同学在明知小丁不会游泳而自己初识水性的情况下,应对小丁尽一定的看管和照顾义务。在下水游泳时,两名同学已告知小丁在水库边上游泳,在事故发生之初也尽力去施救,之后又大声呼救,应视为已尽到自身相应的看管照顾义务。原告作为小丁的监护人,对小丁应尽相应的安全教育、监管和保护义务。事发时小丁已满14周岁,应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和判断是非及辨别危险的能力,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认定 这三点最为关键 那么,溺亡事故责任如何认定?法官解释,主要看三点。 首先,如果溺亡事件发生在游泳馆、水上游乐场等场所,经营者是否有合法手续至关重要。正规的场馆经过专业部门的审批、验收,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而缺乏合法手续的“黑场所”往往存在安全漏洞。一旦发生溺水等安全事故,因为本身就是违法经营,在民法上可以推定为有过错,经营者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其次,要看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正规的游泳场馆而言,游泳者自买票进入起,就与其建立了合同关系,游泳场馆有相应的卫生、安全保障义务。发生溺水事件时,安全员是否第一时间积极救人、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有无第一时间拨打救护电话等,都会影响责任划分。而对于水库等野外场地,是否有“禁止游泳”的提醒、提醒方式是否醒目等,也与责任认定有关。 第三,看游泳者有无过错。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为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少年儿童,因其对危险的认识不足、判断不到位,所以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件,其监护人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相应的,经营者的责任就会减轻。 而对于同游者责任的认定,相对复杂。在溺水事件发生后,其是否及时实施了与其年龄、能力相符合的施救、呼叫、报警等义务,都与责任认定有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