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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0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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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志明与“呼格冤案”的关系需澄清

  张贵峰

  

  8月1日,“呼格冤案”专案组组长冯志明受审,起诉书指控冯志明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公安分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受贿450余万元,贪污50余万元,非法持有枪支4支和子弹549发,价值3400余万元财产不能说明来源(据8月2日新华社电)。

  冯志明被宣布带走调查一年多之后,终于传来了受审的消息,令人颇感欣慰。但冯志明受审,无论从被控的具体罪名,还是从其实施犯罪的具体时间和职务身份来看,都与直接导致“呼格冤案”的刑讯逼供、玩忽职守等问题扯不上关系。

  2014年底,冯志明被宣布接受调查时,新华社的报道是“冯志明因涉嫌玩忽职守、刑讯逼供、受贿等罪名被内蒙古检察机关批捕”。而起诉书指控冯志明的犯罪时间和身份是“在担任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公安分局局长、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期间”,依据冯志明的公开简历,其担任上述职务的时间是在2003年之后;而“呼格冤案”的发生时间是1996年,当时冯志明的正式职务身份是“新城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也就是说,受审的冯志明只是一名普通贪官而已,而并非作为制造“呼格冤案”的责任人。众所周知,此前内蒙古相关部门公布的包括冯志明在内的“呼格冤案”27人追责名单中,26人被分别处以党内警告、行政记过等处分,冯志明因涉嫌职务犯罪,依法另案处理。现在冯志明因其他原因受审,意味着对“呼格冤案”的追责中,最终没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按冯志明目前被控的罪名,即使不考虑刑讯逼供等罪名,冯志明也将面临十分严厉的法律制裁,但司法部门有必要澄清,冯志明为何没有玩忽职守、刑讯逼供等罪名,理由是什么,何以在呼格被宣布无罪、赵志红被确认为“呼格冤案”真凶的情况下,作为“呼格冤案”专案组组长的冯志明仍不构成玩忽职守、刑讯逼供罪?如果上述疑问得不到澄清,显然无助于全面实现“呼格冤案”被纠正的公平正义。在呼格昭雪、真凶伏法之后,应该严厉追究冤案制造者的法律责任,为举国关注的“呼格冤案”画上一个完整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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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