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朱某来自江西,今年他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后,被派遣到北仑一家工厂担任技术员。上月底的一天,朱某在上班时被一根电线绊倒,导致右手骨折,现仍在住院治疗,已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为此,朱某要求进行工伤鉴定,但工厂认为,朱某属于劳务公司的人,而企业只是用工单位,工伤鉴定应由对方负责申请。但劳务公司认为,朱某是工作时在车间受伤,应由企业提出申请。由于双方互相扯皮,影响朱某的治疗和权益维护。 【说法】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规定不仅明确了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为“所在单位”即用人单位,且也明确了当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时,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具有直接申请工伤认定的权利。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因此,本案申请工伤认定的责任主体应为劳务派遣单位,并非工厂。《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则更加明确地指出:“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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