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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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08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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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到“凶宅”,
可否主张撤销合同?

  【案例】

  2014年,余姚的温女士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住房,并与房主金先生以115万元的价格达成购房协议。2014年6月,温女士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办理了相应的转让过户手续。

  2015年11月,温女士打算出售该套房屋,与贾某签订了房地产转让协议,贾某交付了1万元的定金。但几天后贾某向温女士提出解除契约,理由是在2013年,该套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温女士惊闻此事立即向有关部门核实,得到的答复是确有人在屋内死亡。为此,温女士只能同意贾某的要求,并退还了1万元的定金。

  今年3月,温女士将金先生告上法院,认为金先生在出售房屋时隐瞒了房屋出现人员非正常死亡的事实,该行为已构成欺诈,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买卖合同,退还房款并赔偿相应损失。

  【说法】

  对于温女士提出房屋内有人非正常死亡的说法,法官调取了公安笔录。根据笔录记载,并没有出现他杀或者自杀等恶性事件,很有可能是死者因自身原因或者疾病死亡,因此排除了自杀或者他杀,这与大众观念中的“凶宅”是不同概念。经审理,法院最终驳回了温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房屋的主要功能是供人居住使用进行生活,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有生老病死的事情发生,如果“生老病死”没有特别违反公序良俗,没有在房屋周围造成严重影响,均在生活的正常范围。涉案房屋内虽然曾有人死亡,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审查,也没有相关尸检报告,故对该人员死亡原因无法证明。

  民间对“凶宅”的定义各种各样,都在各自理解的范畴内,根据人们的文化程度等的不同,理解也不一样,很难以此成为合同撤销或解除的理由,更多情况下应由法院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来判定是否应撤销,同时,也需要提出诉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因此,在购房前可进行实地勘察,同时向周围住户询问有关情况,避免纠纷发生。(小芳 文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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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