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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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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网络大V对发布的广告担责合情合法

  史洪举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对2000人进行的一项调查显示,仅30.1%的受访者信任网络广告,70.6%的受访者认为网络大V在发布广告时需对广告负责。此前,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在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时表示,网络大V如发布违法广告,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8月16日《中国青年报》)。

  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利用互联网发布广告成了商家的重要选择,而网络大V自然是商家更青睐的广告发布者和传播者。对此,要求网络大V对发布的广告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合情合法,能倒逼网络大V珍惜名誉,慎重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对拟发布的广告尽到把关责任,不沦为违法广告的帮凶。

  要求网络大V承担广告责任契合社会常识和公众朴素认识。很多大V的忠实粉丝对其达到了言听计从的程度,一些粉丝之所以购买某种商品,更多是基于大V的个人魅力和号召力而做的选择。大V发布的广告可以影响粉丝,该粉丝再次转发后,还可继续发挥影响力。现实中,一些大V发布微博或微信后,短时间内的转发和评论数量便可在上万条乃至数十万条。事实上,这些大V发布广告绝非无偿,而是带有营利性质的商业行为,由其承担广告责任无可厚非。

  根据《广告法》,发布广告的网络大V既是广告发布者,又是以自己名义或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代言人。假如其发布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以及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商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要是不能提供商家真实信息的,则应承担先行赔偿责任。当然,对特殊情形则不宜过分强调网络大V的广告责任。如一些大V在微信公众号发布的文章中带有商品推广链接。这些链接并非大V发布,也未经其把关,而是平台随机植入。由此,虽然大V可以靠他人点击链接获取收益,也不能要求其担责,而应由植入广告的平台所有者承担责任。

  互联网平台不是法外之地,每一个互联网参与者都应遵守相应规则,不唯利是图,抛却责任。网络大V享受粉丝经济收益,要求其承担广告责任,是风险与收益相对称的典型体现,有助于避免广大互联网用户成为虚假、违法广告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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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