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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1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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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禁止便自由”命题有缺陷

  上海师范大学光启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刘作翔在《北京日报》刊文指出,“法不禁止便自由”是一个涉及公民行为自由界限的原则。但对这样一个原则,可能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第一,这个结论成立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法律必须把所有的行为模式都可以穷尽,并且已经穷尽了。但是事实上,法治再发达,也不可能把所有的行为模式、行为类型都概括,做不到这一点。没有这个前提,就不能说“法不禁止即可为”。第二,“法不禁止即可为”或者“法不禁止便自由”隐含的含义是,只要是法不禁止的行为都是可以做的,都是自由的。既然它是自由的,那它就是具有正当性的,就是具有权利属性的。但这一命题把法律之外的复杂的其他多种类的社会规范排除掉了。法不禁止的,还有道德禁止的,还有纪律禁止的。所以我认为,对于公权力,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可行使;对于私权利,法无明文禁止的不得惩罚。我们只能提出不能用法律惩罚那些法无明文禁止的行为,但不能排除其他社会规范对它的一种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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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