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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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8月2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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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之规范才能显之有理

  ■法眼观潮 牧 野

  

  近日,有网友在中国宁波网宁波民生e点通问效平台发帖,称我市某医院北侧院区建成后,该院在两个片区之间的一条小巷路口放置了石墩子,导致车辆无法通行和附近路段的拥堵。这位网友提出疑问:该巷属于公共道路,医院现在封路,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批?对此,该医院回复称,该巷虽为公用路段,但因与医院两区相连,为保证病人通行安全,因此需要限制机动车的驶入。

  到实地察看,发现小条小巷确实有点像医院内部的通道,如果不封路,任由机动车通行,不利于医院管理,从这个角度出发,医院封路似乎有很充足的理由。

  但医院只是从情理上说明了其封路的合理性,却回避了一个关键性问题:封路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手续,即封路是否合法或者规范?而交警部门的回应则证实了网友的质疑:他们从未接到过要求对小巷禁止车辆通行的申请。也就是说,按照规定,是不允许在这条公用道路上设置路障的。

  俗话说,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小巷的现状确实给医院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但即使有再充足的理由,也不能随意设置路障。医院如果觉得有必要封路,必须履行相关手续,提出申请,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是否应该封路。如果有关部门作出封路决定,还应向社会进行公告。

  还有网友对此问题想得更为周到,他们认为,如果封闭小巷,势必会对附近的公共交通产生影响,因此,如果要封路,还须提前考虑应对和解决之策,绝不能一封了之。

  现代社会,任何涉及公众利益的行为都必须行之规范,惟有如此,才能显之有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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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