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先生是大家熟知的经济学家,拥有粉丝无数。但最近,春风得意的L先生陷入了一起诉讼中,并因此爆出他与空姐缪某之间的经济纠纷。据报道,这场诉讼大战,最后以空姐缪某的全面溃败告终。 以我们律师的眼光来看,在这起事件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缪某之所以完败,其中很大原因与“一人公司”有直接关系。这里,我们要与大家聊一聊有关“一人公司”的法律知识。 “一人公司”的法律名词叫“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所谓“一人”,是指公司的股东只有一个;而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就是当公司发生对外债务时,仅与公司有关,与股东及其财产无关。但法律同时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私营企业(如某某厂)、合伙企业的债务,投资人应以个人家产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报道和法院判决书,与L先生发生纠纷的空姐缪某于2011年设立了一家名叫馨源的“一人公司”,缪某是唯一股东。2012年,L先生与馨源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L先生向该公司购买一批名贵的工艺品等货物,为此支付了900万元,但公司一直没有交货。2014年,L先生突然起诉馨源公司及缪某,要求公司归还货款并支付利息,同时,由作为投资人的股东缪某个人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上海法院对此案作出的判决认为:“馨源公司仅有缪某一个股东,属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缪某作为馨源公司的唯一股东,对于其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但缪某在本案审理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因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为此,法院判决缪某个人对馨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支付L先生900万元及利息),至此,作为公司治理专家的L先生获得本案的全胜。 “一人公司”是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确立的公司制度,其本意是方便投资人设立公司,同时把投资人的本人财产与公司风险相隔离,客观上能促进社会大众创业和经济活跃度,也与国际惯例靠拢,对投资人来说,“一人公司”的好处显而易见,可以大胆地闯荡江湖。 但硬币有正反面,“一人公司”设立方便,风险隔离,但《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设立“一人公司”,其实有着很大的潜在风险。法律为什么要作如此规定?因为,既然“一人公司”制度能给投资人带来那么大的好处和便利,但必须同时防止投资人利用这种便利去损害他人的利益,尤其要禁止投资人把公司财产算到个人头上,而把债务留给公司,否则,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如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话,谁又敢与“一人公司”做生意呢?这样,“一人公司”存在的价值也就没有了,这也体现了法律所强调的公平性和平衡性原则。 (张志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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