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dlrb
 
2016年09月05日 星期一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婚前同居:

“缓冲带”难避法律风险

  周建平 摄
  本版制图 庄豪

  记者 董小军 通讯员 颜梅生  

  同居多年,无权继承一方遗产起纠纷

  今年27岁的朱英原籍江西九江,五年前,她来到宁波,入职于一家外贸公司工作。之后,经朋友介绍,朱英认识了同乡许某。许某10年前从上海一所大学毕业后,被慈溪一家高科技企业聘为工程师。许某为人正直,也有一定积蓄,朱英对其非常满意。两人相识后不久即同居在一起,感情非常好。因各种原因,两人一直未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直到今年年初,两人才商定,国庆时正式结婚。今年4月,许某在开车回老家探亲时,不幸遭遇车祸死亡。

  在办完许某丧事后,仍处悲痛中的朱英与许某家人发生严重矛盾:原来,三年前,在两人同居时,许某就出面购买了一套房产,此外,他还留下了几万元的积蓄。在朱英看来,她与许某一起生活多年,感情比一般夫妻还好,其之所以能积下那么多财产,与她的帮助有直接关系。即使房子和现金算许某个人财产,她也有资格继承。让她没有想到的是,许某的家人不但要把房产拿走,甚至不愿与她分割许某留下的现金。他们的理由是,在法律上,朱英与许某并非夫妻,因此,对于许某留下的遗产,她没有资格继承。无奈之下,朱英将许某父母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朱英要求参与对许某遗产分割的请求。

  张先生是朱英聘请的律师,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朱英败诉的根本原因是其在法律上缺少作为妻子才有的权利,对此,他在开始代理这个案件时就非常清楚,他想通过协商来为朱英争取一些利益。

  在本案判决书上有一段论述,清楚地说明了作为同居关系的当事人朱英,无权继承另一方财产的原因所在: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配偶即夫妻。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因此,夫妻关系的存在以及权利义务的产生,是以取得结婚证为前提的,但本案原告朱英与许某从未办理过正式的结婚登记,朱英与许某并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自然也就没有相应的资格。

  如今,青年男女的婚前同居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一些人选择同居,其实是将其作为了一种试婚的方法:先在一起生活一段时间,如果合得来便结婚,反之则分手。在一定意义上,试婚确实起到了因盲目结婚而导致麻烦的“缓冲带”作用,给了男女当事人更多的选择余地。然而,这样的同居和试婚仍然有风险,必须谨慎对待。

  除了遗产纠纷,因为同居可能导致的纠纷还有很多,其中常见的有财产如何分割、孩子如何抚养等等,作为当事人,都应有所考虑。

  财产如何分割?

  北仑的郭女与肖男在一次朋友聚会时认识,之后两人开始恋爱。去年三月,两人同居,由于当时感情很好,彼此的全部收入都放在一起,统一支付共同生活所需费用。去年年底,两人还一起购买了一辆20万元的轿车,登记在肖男名下。今年6月,郭女发现肖男与高中时的女同学经常联系,关系暧昧,两人因此发生争吵。郭女提出分手,并要求折价分割轿车。肖男以自己是登记的车主、平时收入比郭女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闹上法院,经过审理,法院判决支持了郭女的诉讼请求。

  

  【说法】

  男女同居后分手,最容易产生的纠纷就是如何分割财产。但必须指出,此时处理财产,与夫妻离婚时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是有所不同的,因为双方之间并非夫妻关系。

  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如何解决双方之间的财产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明确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即只要试婚同居双方具备共同劳动、经营或管理和共同生活的要件,则双方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不管各自收入多寡、出资多少,彼此均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双方终止试婚关系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本案中的当事人郭女与肖男,两人以结婚为目的而同居,把所有的收入都放在一起,共同使用,符合最高法院的以上规定,虽然肖男的收入高于对方,但两人以共同收入购置轿车,决定了该车为双方共有财产,必须按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的原则进行分割。

  对外债务如何承担?

  叶女离异后与谢男相识,两人都有意在一起组成新的家庭,之后便同居在一起,但一直未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手续。谢男家在慈溪逍林,当地的小家电企业非常多,他的一些亲朋都涉足其中。三年前,谢男提出要回老家办厂,叶女表示同意。之后,两人双双向所在单位辞职。在亲朋的帮助下,两人白手起家,办了一家生产电茶壶的小企业。由于竞争激烈,且经营不善,企业出现亏损,两人发生矛盾。今年春节过后,叶女正式提出分手,但此时,双方面临一个头痛的问题:为了办厂,谢男曾出面向亲朋借款50多万元。谢男认为,当时借款目的是为了办厂,而且确实用于日常经营,两人虽然非正式夫妻,但同居多年,外人也都认为两人为夫妻。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而言,所借款项都为共同债务,需要共同承担。叶女则认为,50多万元是谢男主动向人借的,她并不知情,应视作其个人债务,与其无涉。两人争执不下,最后诉至法院。

  

  【说法】

  对于男女同居期间的对外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有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既然是共同债务,首先应以两人的共同财产清偿,当然,具体如何处理可以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诉请法院判决。但有一点必须明确,对于债务的处理,无论是双方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都只是对双方财产的一种划分,对外仍需承担连带责任。举个例子,两人同居时曾向朋友借钱10万元,在结束同居关系时,两人通过协商最后确定,10万元债务全部由其中一方承担。但这个结果只是他们自己对债务的处理方法,对债权人没有效力,不会改变10万元是双方共同债务的性质,债权人可以向两人追讨,两人要各自向对方承担连带责任。

  子女如何抚养?

  在北仑务工的王女与邱男在同居期间生育了一名男孩,由于性格不合等原因,两人准备结束之前的同居关系。但在如何处理孩子的抚养问题上,双方产生严重分歧。邱男担心非婚所生的孩子,会给自己惹来麻烦,不愿承担抚养责任,王女则坚持要求由对方抚养,否则,她担心会影响自己今后的生活。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孩子由王女抚养,邱男定期支付抚养费用。

  

  【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也指出:“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即王女与邱男均不得推卸责任。

  其实,根据我国法律,非婚生子女享有与普通孩子一样的权利,作为父母没有任何借口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究竟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