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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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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级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少
是权大于法思维在作怪

  殷国安

  

  日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的相关情况。湖南各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23.62%,市州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更低。去年5月以来,长沙市两级法院受理厅级以上行政机关为被告的案件145件,而负责人出庭应诉的仅7件次,不到5%(9月6日澎湃新闻)。

  一直以来,“民告官却不见官”的现象在很多地方不同程度存在。2014年的一项权威统计表明,全国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首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的比例竟然不到千分之二。行政机关负责人为什么不愿出庭应诉?

  表面上看,可能是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忙,抽不出时间出庭,但更大原因应该是认识问题。很多人认为,当被告是很难堪、很倒霉的事,而且如果败诉,不仅自己没面子,还会影响机关形象。还有的人担心,自己缺乏法律知识,不懂庭审诉讼程序和规定,回答错误或不严谨会被对方当事人钻空子。权衡之下,往往就委托工作人员甚或只由律师代替了。

  而厅级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畸低,我觉得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这些负责人存在“行大欺客”的想法。觉得自己是厅级以上行政机关,心中看不起作为原告的老百姓或基层单位,甚至把辖区的法院也不放在眼里,觉得自家单位级别高,犯不着“屈尊”到“下面”出庭。自恃“衙门大、级别高”,本质上是“权大于法”的思维,是一种陈腐观念。

  事实上,越是级别高,越应该成为执行法律的带头人。厅级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高于整体水平,才是正常的、正确的,说明高级别单位和官员是依法治国的带头人。像长沙这种厅级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过低的情况是反常的,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职务与觉悟的差距,应通过法制教育促使其转变认识,成为守法带头人,发挥示范作用。

  当然,改变这种现象,仅靠思想教育是不够的,对于出庭应诉自觉性不高的干部,需要靠制度把他们“逼”上法庭。对此,最高法已经明确规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既包括正职负责人,也包括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同时,还应充分发挥法院的作用。一方面,对于需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法院应该提出建议,要求负责人出庭。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应该出庭而不出庭的,应依法处置。这么做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有事实依据:郑州市金水区政府“寺坡六里屯连片改造项目”的房屋征收项目,引发一起“民告官”官司,审理时,金水区政府行政负责人没有按规定出庭。郑州市中院给金水区政府下发《司法建议书》,提出区政府未按照规定由法定代表人到庭应诉,“不仅进一步激化了你单位与原告间的矛盾,亦给我院的正常审判工作造成了不良影响”,“现原告仍坚持要求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到庭应诉,并要求按照中共郑州市委办公厅郑办[2014]1号文件的规定追究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不出庭应诉的行政责任”。建议书措辞严厉,迫使金水区派出了副区长出庭。由此看来,只要法院严肃认真地表明态度,政府还是会买账的。毕竟,政府不出庭本身是违法的、理亏的。

  既有行政机关的上级制定制度进行考核,又有法院坚持要求出庭才开庭审理,这样两头施压,让躲避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无处遁逃,才能大幅度提高出庭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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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