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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08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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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紧急查看监控权
应设定适当边界

  史洪举

  

  近年来,城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日趋完善,遍布大街小巷的摄像头能有效震慑犯罪,并为破案提供帮助。当个人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时,可否查看视频获取信息?广州市关于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给出了肯定的回答。个人因人身、财产等权利遭受侵害,情况紧急的,可以先行查看系统相关信息,但不得复制和调取(9月7日《人民日报》)。

  在大部分公共场所均安装监控的背景下,应该说我们已经进入了“摄像头时代”。满大街的摄像头,能够有效震慑不法分子,降低破案难度,提升公众安全感,也有利于一些普通民事纠纷如交通事故还原事实、定纷止争。因此,赋予民众紧急查看权非常有必要,但需作出合理限制,比如要求查看人与监控视频有正当利益关系,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等。

  当人们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侵害,或者遇到纠纷时,有权通过正当途径调取相关证据,查明事实,维护权利。如当某人钱包被窃时,或者在停车场发生车辆剐蹭时,权利人可以借助监控寻找元凶,查清责任。这对提高纠纷解决效率,最大限度降低权利人损失,减轻公权机关压力不无益处。

  应该说,设立紧急查看权的初衷,是为了充分发挥监控视频固定证据、还原现场、锁定侵权人的作用,妥善解决纠纷。那么,除此之外,就应对紧急查看权进行必要约束,以免本来是解决纠纷的紧急查看权导致其他纠纷。由此,对于紧急查看权中的“紧急”应该这样理解,即情势紧迫,假如不立即查看监控,将难以还原现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譬如,某人的财物在公共汽车上丢失,如果不马上查看视频,锁定拾得人或窃取人,将很难找回财物。再如,要是小孩或老人走失,如果不立刻通过监控寻找走失人的蛛丝马迹,也会带来极大被动。

  除“紧急”情况之外,还可对查看权进一步扩展,只要未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且经纠纷双方同意,也可通过查看监控还原现场。如对于损失轻微无需报警处理的交通事故,纠纷双方可以共同查看监控以划分责任,不必再兴师动众由公权机关介入。

  值得强调的是,紧急查看权毕竟属于私权利,只能以查看为原则,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并须以公权力介入前为时间点。即权利人只能在公权力介入前,通过查看监控视频获取线索,不得复制、调取、摄录视频内容;不得泄露视频中涉及的他人隐私、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且监控所有者应严格核实并登记查看人的身份信息,否则不予准许。如果权利人拟复制相关视频或查看涉及他人权利的视频,则应由公权机关介入或经公权机关批准。至于公权机关依法调取的,相关人必须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监控视频信息,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

  简而言之,“摄像头时代”,既要充分发挥紧急查看权对妥善解决纠纷、减少损失的作用,又要防止该权利被滥用而带来的负面效果,进而让监控视频真正成为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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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