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观潮朱泽军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近日发布《深圳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对条例的意见。在此《条例》中有一款内容引人注目:“国家公职人员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者服务对象借款或出借款,期限超过三个月或者金额超过本人一年工资总额的,应当在借贷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书面向所在单位报告”。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会因为各种原因,向他人借钱,或应亲朋好友等所求出借钱款。一般而言,公民之间、公民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只要不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社会不需也不应干预。但对手中掌有一定管理权的国家公职人员来说,当其向下属、服务对象、管辖单位借钱或出借钱款时,情况就可能不一样。如果领导开口向下级借钱,相信大多数人不会拒绝(有的是不敢拒绝),也就是说,很多人是因为屈服于领导的“官威”出于无奈才出借钱的。领导如果守信用,按期归还借款本息,这样的借贷当然不会有什么问题。但如果领导到期不还,甚至以借款之名变相向属下索要钱款,会让属下为难,不知如何是好。与此同时,在一些地方也曾出现个别领导有意识地“借钱”给属下的事例,其中不排除有利用职务之便,赚取高额利息的嫌疑。 反腐实践表明,现实生活中,一些国家公职人员以借款或出借钱款之名,与下属进行权钱交易,甚至变相索要钱财,实际上构成了索贿。也有的属下可能因为出借钱款给领导,得到了一些好处,谋取了不当利益,因此办成了不法之事,从此也不会向领导追讨“借款”,甚至只字不提。笔者在审理一些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时,曾发现有人以借钱之名,行受贿之实。如果不是东窗事发被查处,则该所“借”之钱款,恐怕永无归还之日,而一旦露出马脚,便拿“借”字作挡箭牌,信誓旦旦辩称是借款,为自己的罪行开脱。 因此,深圳市以立法形式要求国家公职人员在向下属工作人员、管理或服务对象借款、出借款项时,在一定情形下必须报备。应该说,这是一项反腐倡廉的有力举措,它对于规范领导干部的借钱行为,保护领导干部和普通群众,以及对此种行为进行相应的监督(如适时提醒借款者按期归还钱款),预防领导干部与属下发生不正常的经济关系,具有积极和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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