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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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19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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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摊位费”应有说法

  ■法眼观潮朱泽军

  

  笔者居住的小区有多处较为宽敞的小广场(俗称中庭),常有商家在此设摊,如房产商推销商品房、金融机构举办产品推介会,相关商家出售通讯工具、儿童玩具、各档服装,甚至有裁缝师傅现做现卖等等。商家设摊短则一天,长则一周。据了解,类似现象在各住宅小区皆不同程度存在。而在小区内设摊,除了某些公益活动外,很多是要付“摊位费”的。

  暂且不说商家到住宅小区这样的公共场所设摊推销产品,是否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准许;也不说,商家进小区设摊位是否应征得小区业主的同意。问题在于,小区的主人———业主对这项收益既不知情,也无决定权,更无从知晓“摊位费”的去向。如此,准许为商家进小区设摊,并收取了“摊位费”的物业管理部门,是否应当给小区的业主们一个说法?

  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共区域的经营所得应归全体业主所有。据此,商家在小区设摊所支付的相应费用,理所当然属小区业主共同所有,这是小区每一位居民的法定权益。一位在小区设摊的商人告诉笔者,在小区广场设摊,交给物业管理公司的“摊位费”,少则数百元,动辄几千元,如果长期累积,是一笔不小的资金,如果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独享此费,涉嫌侵犯和损害了业主的利益。

  笔者并不是说,小区收取的“摊位费”应简单地平分给每一位业主,此项费用可以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途径,例如用作共用设施设备等专项维修资金,或用于相应的公益事业,或用来弥补管理费用的不足等等。但无论如何,小区的“摊位费”不能成为物业管理部门的收入,而作为小区“主人”的业主,对物业管理部门“招商设摊”,收取了多少“摊费位”,该费用用在了什么地方不知情、不了解、不知去向。业主没有发言权、没有处置权,是有违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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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