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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2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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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善 服务社会

  (图片来源:新华社)

  陈云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自9月1日起施行。它作为我国慈善领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填补了我国慈善事业的法律空白。《慈善法》既为实现依法行善和依法监管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又对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将推动我国慈善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各级慈善组织和从事慈善工作的人们都应认真学习贯彻《慈善法》,坚持依法行善,服务社会。  

  《慈善法》实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慈善法》的实施,是发展慈善事业、规范慈善活动的客观需求。我市慈善事业以1998年9月宁波市慈善总会的成立为新的起点,经过近20年的实践,取得令人欣慰的成绩:全市各级慈善工作网络健全,慈善募集机制日臻完善、慈善资金实力日益增强,扶贫济困力度不断加大,全社会慈善意识进一步提升。至2015年底,市、县两级慈善总会累计募集善款50.95亿元,累计救助支出37.96亿元,受助人数295.7万人次,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起到了重要补充作用。

  与此同时,也应看到,当慈善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仅靠道德和信誉支撑是不够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加以规范和推动。劝募主体不规范、慈善资源竞争无序、慈善救助多头重复、慈善组织管理不规范、虚假捐赠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和阻碍了慈善事业的发展。这些问题的出现,折射出慈善领域无法可依的缺憾,也证明了通过立法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必要性。《慈善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慈善事业进入法治时代,它为行善施爱构建了更加规范的环境,让捐赠者得到应有的尊重和更有力的保障,让求助者有章可循,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必将有利于慈善组织更加迅速和健康地发展。

  《慈善法》的实施是实现精确扶贫,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现实需要。就宁波而言,尽管城乡居民人均收入长期名列全国前茅,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城乡、地区差异和社会分配不平衡等问题日益显现,一些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生活比较困难,一些城乡居民因病因残因灾返贫致贫,他们需要政府的帮助,也需要社会各界伸出援助之手。扶贫济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公众的社会义务;扶贫济困,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是时代发展的需要,更是社会进步的标志。《慈善法》的实施,可以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最大限度地汇集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状况,过上更有尊严、更有价值的生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共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贡献力量。

  《慈善法》的实施是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宁波是一座慈善文化底蕴深厚的爱心城市,自古就有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今天的宁波,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慈善事业得到了空前的发展壮大,社会慈善意识不断提升。不仅隐名捐款成为一种精神追求和自觉约定,而且参与志愿服务、建立慈善冠名基金也成为一种时尚、一种文化。人们支持、参与慈善的种种举动,无不体现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利他主义精神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互助友善价值观。《慈善法》旨在规范慈善行为,发展慈善事业,以法律的形式鼓励行善,规范善行,将普通民众存善念、行善举的朴素意识上升为国家意志,把慈善从扶贫济困层面扩展到整个公益慈善领域,从而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宣传、贯彻、执行好《慈善法》

  《慈善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它对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慈善组织、慈善信托的委托人及一切参与慈善活动的个人和组织提出了法律要求。作为慈善组织,必须带头学习、宣传好《慈善法》,贯彻、执行好《慈善法》。

  一、贯彻落实《慈善法》,必须进一步提升社会慈善意识。宁波是一座爱心城市,连续多年荣获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最高等级“七星级”慈善城市称号,涌现出一大批乐于助人的爱心人士和爱心企业。但也应看到,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关心支持慈善、经常参与慈善的面还比较窄。为此,要借《慈善法》颁布实施的东风,大力宣传《慈善法》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宣传身边的慈善人物和事件,宣传慈善在社会财富分配中的重要意义和“人人可慈善”的理念,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要继续推动慈善文化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农村活动,弘扬中华民族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让全社会的慈善意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贯彻落实《慈善法》,必须在实践中探索慈善创新之路。创新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回首“十二五”,我们首创“千村慈善帮扶基金”工程,荣获“中华慈善奖”;省内首推“小额冠名慈善基金”,为社会公众搭建了“微慈善”平台。《慈善法》的实施,必将推动更多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参与或从事慈善事业。面对这一新形势、新挑战,必须更新思维,创新机制,合纵连横,拓展募捐新领域;从实际出发,不断推出新项目,使扶贫济困在“精准”上见实效;继续推进义工服务向常态化、专业化、品牌化转变,让义工队伍始终充满朝气与活力;努力加强慈善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构筑起互联网捐助新平台,更好地为群众服务,为政府分忧。

  三、贯彻落实《慈善法》,必须进一步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慈善法》在法律层面上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及各种慈善行为提出了更规范的要求。规章制度是社会组织规范运作的基础,只有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真正执行规章制度,才能保证一个组织健康发展。之前我们虽然有组织章程,已制订了关于慈善募捐、救助、捐赠资金与物资的管理、捐助信息公开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是,在《慈善法》施行后,还需逐一对照,认真修改、完善规章制度。同时,在平时工作中,要注意检查、纠正偏离规章制度的行为。

  四、贯彻落实《慈善法》,必须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信力。慈善组织作为捐赠者与受助者之间的桥梁,是由社会公信力来支撑的。为此,我们规范慈善资金与物资的接受和发放,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宁波慈善网、《大爱》杂志等及时公布善款捐赠信息,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按章程规定召开会长会议和理事会议,建立监事制度,聘任监事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以取得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与信任。今后,我们将根据《慈善法》的要求,更加规范各项慈善行为,进一步提高慈善组织在社会公众中的美誉度和公信力。

  五、贯彻落实《慈善法》,必须注重慈善组织能力建设。《慈善法》立足现实,面向未来,为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开辟了广阔前景。而慈善事业的发展离不开高效率的慈善组织和高素质的慈善人才。在这方面,我们必须要有紧迫感,应加强学习培训,不仅要提高队伍的政治素养、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技能,更要培养创新意识强、善于接受新事业的能力,科学意识强、能熟练应用互联网开展慈善捐助的能力。总之,事在人为,只有慈善组织的能力不断提升,才能迎来慈善事业大发展的明天。

  (作者为市慈善总会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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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