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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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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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买卖中,卖方违约,买方如何维权

强制过户,还是要求赔偿损失?

  周建平 摄
  本版制图 庄豪

  本报记者 董小军       

  最近,海曙区一位读者陈先生来信,称他今年初通过一家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套二手房,由于随后房价上涨,卖家迟迟不愿履约,最近,对方给他打来电话,明确表示,除非提高房价,否则,即使支付违约金,也不愿按照原先约定的房价卖房。对方的这个决定,让陈先生感到气恼又无奈,他也因此面临着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面对卖方的强势违约,作为买方究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买方维权:

  可有两种不同的选择

  吴取彬是隆安(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也是一位经验丰富的房地产律师,曾在宁波办过多个房地产纠纷案,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陈先生遇到的问题在很多地方都出现过,很具有典型性,值得认真研究。

  吴取彬说,涨价后卖方主动违约,对于买方来说,如何进行维权,是一个具有很强专业性的问题,要作出回答并不容易,因为情况不同,选择也有所不同。

  我们还是先来看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94条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吴律师指出,这些法律条款为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守约方指明了方向,由此,可总结和归结为两种维权方法:

  维权方法之一: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维权方法之二:双方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损失。

  根据五种不同情况

  确定合适维权方法

  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从理论上说,选择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还是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主动权似乎掌握在买方手里。但吴律师强调,作为买方,务必考虑继续履行合同可能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因为即使是生效的判决文书,也可能因无法执行而陷入僵局,对此,不得不作认真全面的考量。

  那么,究竟哪些情形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哪些原则上又不能要求强制过户,而适合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呢?

  针对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况的不同,需要作出不同的选择。(以下分析只针对合同已网签,合法有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情形之一:卖方房屋无其他权利限制,买方需通过银行贷款支付剩余房价款、但卖方拒绝配合买方办理贷款

  通常情况下,二手房交易是这样进行的:买方支付首付款,买方向银行申请贷款、缴纳税费,办理房地产过户及抵押登记,银行放款,交房支付尾款。

  上述交易环节,可谓环环相扣,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必然会影响合同的履行。针对上述情形,很多买方无自有资金支付剩余房价款,必须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剩余房价款,但此时如卖方拒绝提供买方申请银行贷款所需的身份证件、收款账号等材料,买方的贷款申请就无法通过银行的贷款审批。

  此时,如果买方仍然坚持要求

  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即便获得法院的判决支持,但如果卖方拒不执行判决、拒不配合买方办理贷款审批手续,贷款就无法通过银行审批,也无法办理房屋强制过户,最后,买卖必将陷入僵局。

  因此,对于这类情形,一般不建议当事人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应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情形之二:卖方房屋无其他权利限制,买方贷款已通过银行审批或买方有能力一次性付清剩余房款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相对主动,因此,可依法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逾期办理过户的违约责任。

  此外,在房价涨幅过大情况下,如果买方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要高于房价上涨的幅度,否则,不建议解除合同。如果房价上涨的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则买方可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要求赔偿实际损失。但此时,可能遇到一个技术性问题,即很难明确证明房屋上涨所带来的具体损失,举个例子,买方认为交易房子已涨价50万元,并要求以此为基础进行赔偿,但卖方认为只涨了20万元,此时,按照规定应由法院委托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但最后的评估价往往低于市场价,不利于买方。

  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一般不建议选择解除合同。

  情形之三:卖方房屋存在抵押

  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可能存在房屋被抵押的情形,此时,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法院可能会判决卖方限期解除抵押。但是,即便判决继续履行合同,在执行程序中,卖方若不愿意或没有能力解除抵押,此时,作为买方若没有能力代卖方解除抵押,那么合同必将无法继续履行。因此,对于这类情形,作为买方应衡量自己的资金能力以及房屋抵押担保债权的数额,若没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建议还是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若有足够的资金能力,同时,解除抵押不会造成额外损失,则可依据《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的规定,坚持要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情形之四:房屋存在司法查封或其他限制权利

  遇到这种特殊的情形,作为买方首先务必调查清楚司法查封的原因、涉案金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原因,明确如果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对于存在司法查封及权利限制过户的情形,法院一般会以法律和事实履行不能,驳回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

  情形之五:其他可能的情形

  除了以上四种情况,涉案的房产还可能存在其他情况。如原房主一房二卖、一房数卖;房屋上有违章搭建被记载到交易中心,甚至是上述各种情形相组合所产生的更加复杂的情况。

  此时,买方务必清楚选择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后果,慎重作出判断,如果自觉没有把握,还是选择解除合同,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为什么这样说呢?比如对于一房二卖、数卖的情形,若数个购房者都主张要求强制过户,但房屋只有一套,不管法院判决给谁,其他购房人都会要求强制过户,这样必然会被法院驳回。

  以上简单罗列了卖方单方面违约的五种可能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因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远比这些设想的情况复杂得多,因此,买卖房产,并非一般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普通交易这样简单,最好咨询甚至聘请专业律师,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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