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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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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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换二维码:盗窃还是诈骗?

  最近,在网络上流传着一则新闻:某小店抓到一个小偷,他把店里的支付二维码偷偷换成自己的,店主直到月底结款的时候才发现。据说,一个月时间该小偷通过几家店已默默在家收了70万元。

  在感叹科技让社会和生活变得更加复杂,连小偷也开始以“互联网思维”作案的同时,对此案的性质认定也出现了争议:这一行为究竟属于盗窃还是属于诈骗?

  

  [说法]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被害人的犯罪案件,被害人的识别往往成为判断行为构成何罪的标准之一。

  在此案中,店主直到月底结款时才发现钱款没有进入自己的账户,由此可以判断,当消费者完成消费,通过扫码支付的方式与店家结账后,无论是店家还是消费者,均认为已彼此两清,互不相欠,否则,他们之间定有一番理论。

  店家对其经营场所的人或物是有相当的控制支配力的,店家有义务保障消费者通过其允许的支付方式完成支付(即店家确信能够收取到款项)。在通常情况下,消费者肯定认为,张贴在店里的二维码与店家存在密切联系,通过扫码店家是能收到支付的。消费者实际上是通过店家所允许的支付方式完成了支付,消费者无法识别也不需要识别这个二维码的真伪。因此,此案中的被害人应是店家无疑。

  如果另换视角,更能说明店家是被害人。我们知道,电子支付方式的优点就是便捷,从操作过程考察,支付时在密码输入完成的那一刻,钱款就进入店家账户,此过程的时间几乎可以忽略。二维码尤如店家的钱袋,钱款在进入钱袋后就归属店家所有了,如果此时,犯罪嫌疑人把店家的钱袋换成自己的钱袋,待消费者支付钱款后,取走钱袋,那么,其行为性质应该是非常清楚的。

  因此,如果把消费者视为被害人,不仅与社会通常认识相违,也可能激化更大的矛盾,因为在此情况下,消费者势必会向店家主张权利,这也应是一种利益衡量。当消费者完成扫码支付时,店家与消费者就相互两清,互不相欠。

  此外,如果将嫌疑人的行为评价为诈骗,无论被骗者是店家或是消费者,均与诈骗罪通常认为的“基于被骗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特征不符。在本案例中,店家没有处分财产自不必多言了,消费者的支付行为是否属于因被骗而处分财产呢?基于本文起始所述的理由,我们已经确认被害人是店家而非消费者,消费者在支付完成后,钱款才变为店家的财产,即使店家实际上并没有收取到钱款,消费者的这一支付行为也不是对店家财产的处分。

  通过以上两方面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此案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盗窃而非诈骗。

  (孙科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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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