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4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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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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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遇事故受伤
东北汉子打“飞的”维权

  50多岁的李某是东北人,今年5月来宁海旅游。一天,他在人行道上行走时,被一辆送外卖的电瓶车撞倒受伤。之后李某被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胸骨骨折。经过一段时间治疗后,李某病情稳定出院,因家中有事他先回了东北。之后,李某通过电话与肇事的外卖小哥和某豆浆店协商赔偿事宜,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为此,李某一气之下又从东北飞到了宁海,把外卖小哥和豆浆店告上了当地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损失等共一万元。

  案件审理时,豆浆店老板拿出了一份承包合同,称自己已经把外卖业务承包给了外卖小哥,因此,外卖小哥送外卖并非职务行为,其送外卖时撞伤李某与豆浆店无关,豆浆店不应承担责任。

  原告李某则认为,撞伤自己的外卖小哥当时身穿豆浆店工作服,驾驶的也是印制着豆浆店标识的电瓶车,因此,外卖小哥送外卖是在履行职务行为,其撞伤人应由其所在的店铺承担责任,豆浆店不能仅凭一张承包合同免除自己的责任。

  法官在审理此案时还了解到,李某为维权从东北坐飞机到宁海,租住在宁海本地,消费支出已接近其提出的赔偿金额,李某此举颇有点争气不争财的意思。而豆浆店老板也希望李某能早日撤诉,只有这样,才可以拿回被扣在交警大队的电瓶车继续送餐。经过综合考虑,法官组织三方进行调解,做了很多说服工作,最终三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外卖小哥赔偿李某5000元,豆浆店老板支付1000元。该案得以顺利解决。

  

  [说法]

  豆浆店是否需要为外卖小哥的侵权行为担责,主要看外卖小哥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如果外卖小哥是豆浆店的员工,那店家必须为其在送外卖途中撞伤人的行为承担责任,而外卖员只有在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时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外卖小哥不是店家员工,就像本案中豆浆店老板所陈述的承包关系是真实的,那么豆浆店是无需承担相应责任的。

  (关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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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