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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0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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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区社会工作项目资助办法(试行)》(节选)

  A、资助范围和资助对象

  《宁波市社区社会工作项目资助办法(试行)》的资助范围为社区社会工作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资助项目)。重点围绕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的个性化、多样化社会服务需求,开展困难帮扶、老年人关爱、青少年教育、农民工子女服务、社区矫正、婚姻家庭、就业帮扶、纠纷调解、权益维护、心理疏导、精神康复等社会工作服务。

  本办法的资助对象为我市各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以及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室。

  B、申报条件

  资助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善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社会信誉,除当年新成立外,须参加年度检查且年检合格;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室须经乡镇(街道)备案登记。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未受过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行政处罚。

  (二)管理规范: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良好。

  (三)专业力量:具有与开展资助项目相适应的工作团队,且一般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资格或社会工作专业专科以上学历的社会工作者。

  (四)其他条件:

  1.资助项目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一定的示范性、创新性、可推广性,且必须在资助当年度内组织实施并完成。

  2.资助项目未列入当年度宁波市市级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资助项目和公益创投项目。

  C、资助程序

  项目资助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项目申报

  市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应当直接向宁波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县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和城乡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室,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初审后,择优向宁波市民政局推荐。申报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社区社会工作项目资助申请表;

  2.适合开展资助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3.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须提供年检合格证明(当年新成立的除外);

  4.年度项目资助实施方案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审核

  宁波市民政局负责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组开展评审。立项名单和资助金额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向社会公示(公示期3日)后予以确定。

  (三)项目实施

  立项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资助申请表中的计划实施项目,宁波市民政局和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管和指导。

  (四)项目验收与资金拨付

  宁波市民政局负责组成评估验收组或委托专业机构对资助项目实施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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