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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13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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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锐问责利剑 让失责必问成为铁律

  丁安 绘

  张文杰

  

  在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之际,中央颁布《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系统回答了“谁来问责、对谁问责、因何问责、如何问责”等问题,使党内问责由零敲碎打一跃迈入制度化轨道,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一件新的利器。

  县一级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前沿阵地,县级党委落实《问责条例》要见思想,更要见行动。当前奉化正处在加快建设现代化健康美丽名城的关键时期,我们必须有效树起问责之威、拉长问责之链、聚合问责之力,推动问责制度落地生根,既问“有过”、又问“无为”,力促各级组织和干部践行实干至上,坚守使命担当,凝心聚力推动发展。

  全面施管,增强问责威慑

  《问责条例》要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必须架设对接平台、建立连接机制,划出担当底线,明晰问责红线,把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及其开展的各项工作全面置于条例的监管之下。

  要促使干部“明责”,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健全议事规则、实行工作纪实等方式,督促引导每名干部树立“有权必有责”的理念,知晓无论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人还是参与决策人、具体实施人,都有被追责的可能,从而更好地明责尊责、守责护责。要立足实际“定责”,结合执纪监督单位办案掌握的现实情况,把条例规定的6种失责情形,细化为各类履责“风险点”和问责“监控点”,增强问责的执行力和精准度,从而及时、主动、准确掌握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内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形。要综合施惩“追责”,在条例规定的检查、通报、改组、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等问责方式基础上,逐一明确附加于每种问责方式后的影响提拔、评优、福利等事项的配套惩治内容,确保问责能真正问到实处、打到痛处。

  全程发力,拉长问责链条

  一项工作从开始到完成,要经历动议、决策、执行、评估、监督等多个环节。针对以往党政问责多聚焦执行环节并衍生出“代表性问责”“保护性问责”“替罪式问责”等情况的弊端,贯彻落实《问责条例》,要切实覆盖工作的全部流程、对准失责的具体环节,确保失责必究。

  要分清楚“显责”和“隐责”,既要对执行不当、落实不力、管党不严,产生明显后果、引起较大反响的行为问责;也要对不敢管、不得罪、不问责等作风不严不实,但一下子看不出危害后果的行为问责;还要对那些作出不当决策和用人失察等不易被群众察觉的行为问责,切实堵塞问责链上的漏洞,让失责行为无所遁形。要处理好“自查”和“他查”,健全“四专三书一报告”等机制,发挥派驻纪检组优势,确保党委(党组)各项工作全程可追溯、可自查,从而走出上级巡视才问责、媒体曝光才追责的怪圈。同时及时处理好巡视发现、信访反映、媒体曝光的各类问题,赢得群众信任和舆论主动。要把握好“惩小”和“防大”,准确认识中央出台条例旨在系统性解决乱作为和不作为等“小腐”问题的立法初衷,时刻检视各地各部门工作“流水线”每一道工序,不放过任何一个细小的失职失责情形,避免“小病不治,积成大病”。

  全环闭合,凝聚问责合力

  《问责条例》规定,党的工作部门有权参与问责。这是全面细化问责责任的一个重要创新。如何在相关规定基础上,搭建一个失责信息收集、问责组织实施、追责救济监督“全环闭合”的大问责平台,整合部门力量、聚集问责火力,是县级党委推动《问责条例》落实落地的重要课题。

  要以信息互通善始,提“问责速度”,由纪检部门牵头,整合巡查、信访、民情热线等失责信息发现源,做好相关问题线索的收集、筛选和传输,加强信息共享、防止信息瞒截,符合问责条件即启动问责程序。要以分工合作执纪,强“问责力度”,在党委常委会领导下,按照条例规定的失责情形,划定各党委部门有权问责的事项。对于跨部门的问责情形,明确由纪检部门牵头开展联合问责,避免推诿扯皮、久问不决。要以救济监督押尾,保“问责精度”,实施问责后,应及时开展权利救济和质量评估,一方面确保“小题不大作”,维护问责对象正当权利;另一方面确保“大案不小办”,实现责当其罚,维护党章和条例的权威。

  (作者为奉化市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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