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伦 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互联网金融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全新的金融业态,重在强化客户体验、重构业务流程、提高处理效率,对金融产品、业务、组织和服务等方面产生深刻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迅速,已经融入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其低成本、非抵押和便捷的融资模式,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层次和产品,有助于破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助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高金融服务的普惠性。与此同时,互联网金融所带来的风险,也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应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强化监管,防范风险,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最近公布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实施是监管进一步细化的表现,将进一步缩减监管盲点,完善依法监管措施,化解网络风险。 互联网金融亟待安全同步推进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定义,我国网络金融主要存在几种业态:互联网支付、P2P(个人对个人)网络借贷、非P2P的网络小额贷款、众筹融资、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 互联网金融直接面向小微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以直接金融为核心竞争业态,使金融的资金融通功能和降低交易成本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互联网金融是信息化时代金融业创新的体现,互联网与金融深度融合是大势所趋,但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并未降低金融活动的风险,相反,互联网的快捷性和大众化在一定程度上还给金融活动增加了新的风险。 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互联网金融呈现出一些新特征。比如,交易成本低。依托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手段,互联网金融改变了交易互动模式,使得小规模、分散化的金融交易更易处理,体现出快速、便捷、高效、低成本的优势。然而,这种金融模式也将许多低风险承受者纳入金融体系中,这些低风险承受者在享受金融红利的同时,也放大了金融风险。再如,成长周期短。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从孵化期到成熟期的成长周期大大缩短。以P2P行业为例,我国P2P行业的发展只有短短几年时间,但2015年全行业成交额就达到万亿元,P2P平台则超过2000家。在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相对滞后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行业这种快速的大范围“野蛮生长”,导致潜在系统性风险较高,亟需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穿透式”监管剑指网贷金融乱象 《方案》提出互联网金融须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将对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等进行专项整治,加大力度整治非法集资、自融自保、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等违规违法行为。根据《方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分为摸底排查阶段、分类处置阶段、验收规范阶段三步走,将于明年3月前完成。 《方案》要求,互联网金融应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实施“穿透式”监管办法。首先,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其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第三,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最后,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 “穿透式”监管强化功能监管和综合监管,让监管落实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核心业务上去,不以表象论企业是否合法合规。这种监管方式将更加灵活,也有利于监管快速地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 “穿透式”监管的提出,也说明监管在与时俱进,根据需要进行创新。由于互联网金融形式多样,交易过程复杂,不能仅仅从表象和主体按传统的方式监管,而是需要更深入地对实质和过程等进行细化监管,只有这样,才能既切实有效对行业进行管理,又能保护和促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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