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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平 摄 |
记者 董小军 李某在某国企工作,今年三月,他准备投资一个朋友开发的项目,因为手头钱不够,就想把自己工作多年积攒的公积金提取出来。但按照有关规定,李某并不符合提取的条件,于是,他上网查找,看是否有中介可以提供相关的服务帮他办成此事,最后,还真找到了一家。李某也不调查对方是否真能合法地办成此事,就把户口本、身份证等材料交给了对方。之后,中介为李某制作了一份婚姻假证明,李某稀里糊涂地拿着假材料就把公积金提了出来。 案发后,中介被逮捕,李某也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被取保候审。最近,公安机关把此案移送到了检察机关,李某可能因此被追究刑事责任。但李某对这个决定非常不服,他研究了相关法律,得出了自己的结论:他坚信自己不构成犯罪,不应被追究刑责。为此,他给公安局法制科写了一封信,陈述自己的主张,他认为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中的证件应该是指真实的证件,而其涉案的户口本是伪造的,不是真的,所以他不可能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李某这样的当事人并不鲜见:有人卷入各种纠纷甚至刑事案后,思前想后,还自己下功夫研究法律法规,最后很自信地得出结论:无论如何,自己都不会有错,因此,即使上法庭也不可能输掉官司。但最后,事情的发展结果却与他们的设想和感觉不一样,甚至完全相反。 为什么自己看起来很有理,但最后的实际结果却不一样,问题究竟出在哪?为此,我们请教了“百名专家、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成员,著名刑事辩护律师邓世运,他从三个方面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有理中的“理”是谁的理? 邓世运律师首先认为,在很多时候,法律中的理与一般人所理解的“理”是有所不同的,在司法上,我们认可的理是指在法律上站得住脚的理,而此处的法律,不仅指一般人所理解的法律条文,更指司法实践执行法律条文过程中形成的“实施中的法律”,因此,如果在具体案件中执迷于某法律条文,或沉溺于自己的认定的“理”,不顾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形成的规则,不输官司才怪。 回到李某案,从他写的材料看,其自认为无罪的理由听起来似乎真的蛮有道理。但实际上,对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如何确定是否有罪,不仅有刑法的原则性规定,更有详细的补充性解释,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规定,“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很明显,当事人提出的这个无罪理由于法无据,所谓的“理”只是他认为有理,听起来有“理”而已。 有理就一定能赢官司吗? 有一手好牌,不见得一定会赢,还得会打牌。打官司也是这个理,有理还得会说理。 还是以李某这个案件为例,这个案件被移送审查起诉,说明案件的决定权已经在检察院。当事人想要说服检察院做出对自己有利的决定,应该向检察院说理。但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提交书面意见,明显是“表错情,拜错神”,再有理也达不到目的。 会说理,不仅要判断好“向谁说理”,还要掌握好“说理时机”。例如,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有些家属会在当事人被刑事拘留之后,就立即向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理由可能非常充分,但结果通常不如人意,原因就在于申请的时间过早。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短期内公安机关通常还在调查取证中,在案件事实尚未明朗之前,不会轻易同意取保候审。但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做出决定。所以,除非有特殊情形,否则公安机关对于这个时候提交的取保候审申请基本不会批准。 如何陈述理由,譬如具体怎样组织材料说理等等,是一个非常具体的技术问题,此外,打官司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可能出现一些不可控的因素,也会影响到成败。 总之,在遭遇官司时,最好搞清楚你所谓的理是否真的有理;如果有理,应该怎么去说理,以免陷入有理还是输官司的困境。 遇上法律问题要有正确姿态 那么,当我们在现实生活中遇上法律问题(如亲属突然被公安机关带走、卷入一件纠纷等)时,究竟应该怎么办?对此,邓世运认为,通过互联网等途径了解、学习相关法律知识,是人之常情,也确实有助于当事人对所遇到问题的了解,值得肯定,但同时必须注意,要防止剑走偏锋: 一、互联网信息发布门槛低,发布者不一定是专业人士,有些甚至是一知半解或完全不懂者,无法确保搜索到的信息是正确的; 二、互联网上的信息太多,有些相互矛盾,不具有专业法律知识者,难以判断哪些信息正确,哪些信息错误,尤其是一些非专业、伪专业、过时的法律信息会让人难以分辨; 三、即使花费了大量的精力搜索到正确的信息,鉴于每个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上不可避免存在差异,如果按图索骥、简单据此操作,很可能偏离正确方向。 因此,对于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来说,只能通过互联网大概了解一下遇到的法律问题,绝不能完全以此为依据操作,否则,可能给自己带来更大麻烦。专业的事必须找专业的人来解决,这才是遇上法律问题后的正确姿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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