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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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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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除“鸟网”还需张开“法网”

  ■法眼观潮 徐甫祥

  

  近日,护鸟志愿者在天津、唐山两地巡查时发现两大片非法捕鸟区域,累计拆除鸟网两万余米,解救活鸟近3000只,挂网死鸟5000余只。为此,国家林业局向天津市林业局、河北省林业厅紧急下发督导函,并派出督导组前往上述地区对打击乱捕滥猎和非法经营鸟类活动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进行现场督导。

  在候鸟迁徙路上,往往“杀机四伏”,尤其在一些适合候鸟栖息的节点地带,有路必有“网”,已成为这些小生灵名副其实的“鬼门关”。类似天津、唐山这样的案子,近年来在全国不少地方都曾发生,且规模年甚一年:一是拆不完的网,数量之多令人咋舌;二是边拆边挂,让护鸟志愿者们疲于应对。也就是说,与往年相比,“捕鸟人”的队伍愈发壮大,并开始与志愿者打起“游击战”。而这种现状的背后,则是从网捕、贩运、收购到销售的利益链条的初具规模。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一些人开始追求所谓“口福”,“只有想不到的,没有不敢吃的”,在这种近乎畸形的饮食文化语境下,这些南来北往的候鸟们,成了其“盘中餐”菜单的首选。

  按说,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护驾”,包括众多珍稀物种在内的野生鸟类,原本不该遭此毒手。譬如,“野生动物保护法”明令“禁止违法猎捕(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再看看惨死在鸟网下的候鸟中,不乏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2013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的红喉歌鸲,更有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东方角鸮。

  而对于违法猎捕者的处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当“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也明确界定了林业部门为陆生野生动物的主管部门,工商部门则负责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监管。可见,在这个问题上,完全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关键是如何落到实处。

  在很多地方都发生过因为捕捉动物(包括鸟类),当事人因此获刑的案件,其中一些案例影响深远,为社会众公所熟悉。

  然而,为何在既有法律条文“护航”,又有判例示范的条件下,一些“捕鸟人”仍然有恃无恐、得寸进寸?显然,正是监管无力加上执法不严,才致挂网捕鸟成了“打不死的小强”。而在保护候鸟的行列中,看不见主管及监管部门的身影,而只有志愿者形单影只,岂不是咄咄怪事?

  诚然,查处行踪诡异的“捕鸟人”,确有相当难处。正如一位森林民警所说,这些非法捕鸟者通常会在凌晨四五点钟支好网,不到一个小时就能满载而归,很难人赃俱获。但笔者想说的是,既然掌握了“捕鸟人”的上述作案规律,何不伺机而动呢?总不至于志愿者能做到的事,堂堂执法者却知难而退吧?

  其实,只须从制网售网的源头查起,顺藤摸瓜,则鸟网的制作人、售卖人、捕鸟人、贩运人乃至终端销售人,都将一一浮出水面。那时,何愁斩不断这条捕鸟产业链?

  因此,作为以保护生态为己任的文明古国,张开“法网”,清除“鸟网”,是时候“亮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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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