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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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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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投资遭遇风险
法官释法解决争议

  【案情】

  80多岁的孙某是宁海人,平日省吃俭用攒下了3万元钱,准备以后把这笔钱给外孙结婚用。但外孙还未结婚,老人便把这笔投资到一家财富公司,想赚些红利。没多久,这事被孙某的家人知道了,他们告诉老人,这笔投资可能有风险,孙某越想越担心,想把这笔投资拿回来,但被财富公司负责人杨某拒绝。杨某说,当初老人与公司签订过合同,如果要提前取出本金,需支付900元违约金。孙某表示自己根本没有见到过什么合同,更没有在合同上签过字。眼看索回本金无望,老人便来到宁海法院寻求帮助。

  法官与杨某取得了联系,杨某表示,之前已经将一份电子合同发送给孙某,只要对方收到电子合同就产生效力。但孙某却表示自己从未见到过这份电子合同,也没在合同上签过字。了解到事情经过后,法官随即向杨某释法说理。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即生效。根据《电子签名法》的规定,当事人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技术在电子合同上签字,合同也视为成立。但两种方法都需签字确认,未经签字确认的电子合同无效。孙某与该财富公司既没有签订确认书,之后也没有在电子合同上签字,故合同自始没有成立,也就没有效力。最终,财富公司负责人杨某表示,将把这笔投资款全部退还到老人的银行账户。

  

  【说法】

  现在,投资理财的形式多样,其中存在着较大的风险和陷阱。对于老年人来说,理财的信息来源较少,且相对缺乏专业的知识技能,所以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多问、多看、多比较,比较产品本身的风险大小,关注产品发行机构本身的实力和信誉,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条款,避免出现不可控的投资风险。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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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