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0版:政治纵深·法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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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31日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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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借条齐显法庭
笔迹鉴定分辨真伪

  本版制图 庄豪

  【案情】

  叶某与李某认识十多年了,一直有经济往来。2011年6月,李某向叶某借款1万元并出具了借条,李某付了头一个月的利息后就再也没有付过利息也没还过本金。2012年9月,李某又向叶某借款1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但之后一直没有归还。去年9月,叶某就上述两笔款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被告李某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了反证:一张和原告叶某持有的借款12万元借条几乎一模一样的借条,上面写明的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等都一一对应,简直是“双胞胎”借条。被告李某还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叶某手中持有的两张借条的借款人签名进行笔迹鉴定。李某说,第一次借款1万元的借条是叶某伪造的,实际上并不存在借款事实,借款人签名也不是他本人的;而第二张借款12万元的借条,早在2014年他就连本带息16万元还给了叶某,借条也收回来了,现在叶某向法庭提交的那张12万元借条也是伪造的,借款人处的签名也不是他本人所写。

  但原告叶某对两笔款项的来源、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都做出了明确的说明。由于原被告的证词差异极大,于是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笔迹鉴定,结果表明,这两份借条都由被告李某本人书写,为此,法院判令被告李某归还借款13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说法】

  按照民间的交易习惯,借款人还完钱后会向出借人拿回借条,出借人手上也就不再持有借条。本案出现了两张“双胞胎”借条,原被告都承认当日只发生了一笔借款,也都否认对方手中借条的真实性。通过笔迹鉴定肯定了原告持有借条的真实性的情况下,依法由被告承担否定借条真实性的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有书写借条的便利,故被告以自己持有的借条是原件作为抗辩理由,显然依据不足。

  (郑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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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