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审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明确提出,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不仅要接受政府民政等部门的监督,也要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这相当于红会收支拟纳入审计监督范围(11月1日《新京报》)。 捐赠人通过红十字会组织捐赠款物,等于是通过第三方组织实施捐赠。而只要捐赠款物不是直接到达被捐赠人手中,需经第三方“转手”,理论上说就存在遭到截留或克扣的可能。所以,对于确保捐赠人捐赠的款物“完整”到达被捐赠人手中,令被捐赠人获得最大程度的救济与救助而言,将红十字会收支情况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由审计部门对红十字会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是不可或缺的程序与工作。 需要看到的是,如果慈善组织的收支情况与捐赠款物去向不能受到有效监督,捐赠人就难免担心自己的捐赠不能“完整”到达被捐赠人手中,疑惧之下,就可能会减少实施捐赠行为,这样就不利于慈善事业获得更好的发展。前段时期,红十字会受到“郭美美丑闻”影响后,经由红十字会捐赠的款物数量锐减,就是民众对捐赠款物去向不能受到有效监督,从而减少通过该组织捐赠的体现与反映。 相反,如果慈善组织的收支与捐赠款物去向等情况,能够受到包括审计在内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督,则不但可以确保捐赠款物“完整”到达被捐赠人手中,令其获得最大程度的救助与救济,而且可以打消捐赠人的顾虑,激发其进一步捐赠的积极性,有利于具体捐赠行为的增长,也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 我们应该看到,在当前红十字会属于行政体制内群众团体组织的情形下,红十字会运转经费与人员工资“旱涝保收”,难免会失去改革的内在动力,包括经由进一步强化对捐赠款物的监督监管,从而强化自身公信力,以获得生存与更好发展的动力。所以,在立法将红十字会收支纳入审计监督范围的同时,还有必要如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的,解决红十字会组织的去行政化问题,以增强其改革的内在动力,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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