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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02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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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撂”倒大车被判全责———

无信号灯路口“谁先行”

  本报讯(记者王晓峰 通讯员朱忠义)前天晚上,在鄞州长丰临时路与新典路一处没有信号灯的十字路口,一东西方向行驶的小车与一南北方向行驶的大车争道,引发两车相撞事故。事后,交警勘查现场认定小车应负全责,因为其驾驶员违背了行车避让原则。记者调查发现,很多驾驶员对于路口“谁先行”的问题仍然一知半解,误判引发的事故不断。

  据悉,前晚8时20分,当徐女士驾车行至临时路与新典路路口时,南往北方向来了辆蓝色农用自卸车。因为路口没有红绿灯,徐女士想着自己是正常直行,对方应该会避让。悲剧的是,两人谁也没让谁,结果两车发生碰撞。

  交警赶到并勘查了事故现场,最后认定小车为全责方,大车无责。这个结果让小车驾驶员想不明白,正常行驶的情况下,两车发生碰撞,怎么对方就无责了呢?

  对此,交警解释,根据相关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这些避让原则:第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比如路口有“让”字交通标志,或是在路口机动车车道内有白色三角标线的;第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第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第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些避让原则主要适用于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道口时。例如在小路口、巷子、小区的出门处等,如果发生了车辆碰撞,事故一方“是否遵循了避让原则”会成为处理的一个参考。当然,交警也强调,这些避让原则并非处理事故的第一原则,仍需以现场实际情况而定,例如事故一方是否有酒驾、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又如事发时车辆行驶的速度等。

  此外,如果是轻微碰擦事故,双方完全可以走快速理赔,无须等待交警到场。若双方均不撤离而造成道路严重堵塞的,双方均可能面临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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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日报